(華擎科技總經理吳載灯/網路圖片)
華擎科技總經理吳載灯在96年到99年間,連續4年以股票信託方式,給付子女及父親與姻親等10人,贈與總額高達1億4,410萬元,吳總自算贈與稅額僅199萬元,但遭稅官以實質課稅原則,調整稅額並追補應納稅額總共4,555萬元,前後相差22倍,真是差很大呀!
吳總分別於民國96、97、98及99年間,與兆豐銀行訂立1年期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將其所有華擎科技股票作為信託財產,以其子女、父親、胞弟及姻親親屬等10人為信託孳息受益人,並依信託關係申報贈與稅總計199萬元。
但稅官隨後查出,吳總是將信託財產的孳息,即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藉信託形式贈與給子女等人,於是重新核定吳總4年度的贈與稅,追補應納稅額總共4,555萬元;吳總不服,循序打起行政官司。
吳總誠實納稅,自行申報贈與且已繳清199萬元贈與稅,為何還被稅官補繳贈與稅呢?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劉鑫楨,及受命法官許瑞助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有關贈與的一般性定義,與同法第5條之1第1項有關「信託利益視為贈與」的規定是不同的。
依「信託利益視為贈與」的贈與稅額,不是按贈與稅率來算稅額,而是按郵局的1年期定儲利率來算稅額,自然是低且輕很多,堪稱是「優惠的信託贈與」方式。
至於,如何才能符合適用按「信託利益視為贈與」的規定?合議庭指出,依信託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的信託契約,受託人應本於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的利益,才符合規定。
吳總雖與兆豐銀簽訂「信託契約」,但這份契約中兆豐銀並不具「運用決定權」,而必須聽任吳總的指示,信託契約「孳息他益」部分,雖形式上受託人有管理行為,但該管理行為僅是「代收代轉」信託財產的孳息而已。
也就是,將華擎各該年度信託孳息,撥入受託人成立的信託專戶,受託人即兆豐銀再將該孳息轉支付受益人即吳總子女等10人,並不是兆豐銀本於信託法所規範「管理或處分」信託股票的信託本旨而孳生,自然與遺贈稅法所規定「信託利益視為贈與」規範不合;法院當然無法判決吳總打贏這個官司了。
(文章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923000152-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