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誠信

0702001  (m.game2.tw)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訴願權,然納稅人提起訴願前,卻必須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就會被查封財產、強制執行、限制出境,這個門檻不僅限縮人民的救濟權利,更明顯侵害人民的訴願權、財產權、自由權、遷徙權等,以及國際人權兩公約之公平審判、有效救濟的權利。

原本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人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須先繳納一半的稅款,如果沒有繳納一半稅額就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這條法律經大法官第224號解釋宣告違憲,指出納稅人無法繳納一半或提供相當擔保,就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等於是限制人民的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6條訴願及訴訟權、第19條人民依法納稅之意旨,要求相關機關通盤檢討修正,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然財稅機關卻虛與委蛇,只是將繳一半稅款的時間,從復查遲延到訴願階段而已,實質上仍繼續侵害納稅人的訴願權及訴訟權,架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間接剝奪人民公平審判與有效救濟之權利。

兩公約已內國法化,財稅機關違法限制人民權益,必須受憲法及兩公約的檢驗。負責審理太極門稅冤案之訴願會組織不但違法,缺乏公正性與客觀性,更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所作出駁回當事人訴願之決定自是違法,行政法院應立即判決撤銷違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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