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琳 整理
▲(左圖)今(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
(右圖)今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行政法院94年、98年之後,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解決萬年稅單之弊 撤銷自始違法處分
今(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為由,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對太極門之違法課稅處分。
接著,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裁定駁回國稅局之違法上訴。這已是接續前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最高行政法院98年之後,行政法院第四次判決太極門勝訴。
國稅局對太極門的強徵課稅,18年來總共被行政法院與財政部訴願會撤銷了17次,證明國稅局自始不應發單,課稅處分自始至今均屬違法。
然而萬年稅單撤了又來,改了又開,無止盡的浪費行政司法資源、社會成本,更嚴重侵害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以太極門稅務冤案來檢視影響民生至鉅的財稅機關,有無遵守誠信原則?有無依法行政?答案已然揭曉。這是一面足以透視稅務黑洞的照妖鏡。
違法僅憑起訴書課稅,自始不應發單
這起超過18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源自侯寛仁檢察官違法起訴的刑案,侯檢察官當初在起訴書中將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
矛盾地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以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而逕送國稅局強徵課稅。既然是詐欺所得且要求法院沒收,
根本就沒有課稅問題,沒想到國稅局僅憑一紙違法不實起訴書,未曾實質逐筆查核,就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開出天價稅單且重罰!
國稅局於89年3月7日發函臺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
由此可知其完全未盡調查之責,難怪這18年來因無法就本案應課稅之事實舉出充分證據,而一再被法院駁回。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
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
此外,據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明確規定:「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
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即國稅局之課稅處分尚須查明其他具體確切的積極證據,否則就是違法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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