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盛子龍指出,行政法院法官太過偏向稅務機關,特別在證據法偏向有利稅捐機關,且沒有嚴格要求稅務機關善盡職權調查之責任,
讓納稅人協力義務之舉證責任遠超過法理與法治的要求,導致人民打十場、輸九場,勝訴率很低。
(記者吳振昕報導)
台灣的稅捐實務始終處於「稅務機關說了算」的獨斷不公平狀態,就算人民認為稅單有問題,尋求行政救濟管道幾乎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尤其行政訴訟人民的勝訴率僅6.11%,
遠低於先進國家的水準。訴訟勝敗的關鍵都在證據法則,但行政法院法官對於證據法則的運用幾乎完全傾斜向稅務機關,判決結果對納稅人很不公平。
今(104)年10月8日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合舉辦「稅法上證據法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界限學術研討會」,
學者專家齊聚,期能從嚴謹的法學見解,針砭現今稅務訴訟之得失利弊,為現今稅務行政訴訟品質發揮正向影響力。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吳明鴻亦率多位法官前往聆聽學者專家們提供的見解。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盛子龍指出,行政法院法官太過偏向稅務機關,特別在證據法偏向有利稅捐機關,且沒有嚴格要求稅務機關善盡職權調查之責任,
讓納稅人協力義務之舉證責任遠超過法理與法治的要求,導致人民打十場、輸九場,勝訴率很低。
盛子龍認為行政法院在運用證據法則相關法理時,會比較偏向稅務機關,而且不只一點,而是好幾點,導致「人民贏到好像是撿到」,
其中很大原因是我國的證據法比較不利納稅人。
以財產移轉為例,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財產之移轉目的總會抱持懷疑態度,例如有一位父親聽說留現金給孩子,遺產稅就用現金核計,
比較不划算,因此提前作稅務規劃,從銀行領出現金買土地贈與兒子們。
他乖乖地報稅繳稅,無奈稅務機關竟然一口咬定那筆錢是父親領出來分給兒子的,而又再次課徵贈與稅。
雖然當事人證明那筆錢已經用來買土地,查證結果金錢流向也都符合,但稅捐機關就是不相信那筆錢就是買土地的同一筆錢,竟又開出補稅單並加一倍罰鍰。
稅務機關先前已課了土地贈與稅,又憑空再課一次用來買土地的錢贈與稅,再加一倍罰鍰!
稅務機關查不到證據,又不採信人民所提出的有利事證,只憑懷疑這筆錢不是買土地的錢,就補稅加罰鍰,行政法院竟然還判人民輸。
盛子龍認為,這種判決結果對納稅人很不公平,很不公平。
近來企業併購有關商譽之攤銷備受關注,盛子龍表示,行政法院在100年做一個決議,要求納稅人要證明收購的成本,必須是「真實而必要,而且要非常合理」。
舉證責任都算在納稅人頭上,這個還不夠,因為收購成本包括了有形資產、其他可辨認的無形資產,所以如果要主張商譽的真實價值,就要把每一項的資產的公允價值都還原出來,
納稅人要拿出很多的鑑定報告來說服稅務機關。即便納稅人花很多錢拿出鑑定報告,稅捐機關還是懷疑其真實性,從頭到尾都是懷疑,不相信有商譽,乾脆把商譽這樣的無形資產當作「0」來處理。
「稅捐機關通常都是這樣子的邏輯,就是從頭到尾都是懷疑主義。」盛子龍指出,常理而言只要是合法經營的公司都有商譽,應予以承認其價值,然而卻在稅務機關懷疑下,
商譽就變成0,人民也是沒轍!相較於其他國家,我國的做法殘忍很多。
盛子龍認為,目前租稅機關在租稅法律關係的證據法之適用上面佔人民很大的便宜。舉證責任在我國的稅法上面,不管是調查程序或是稅務訴訟都採取職權調查主義,
但實務上職權調查主義卻變成空說,因為稽徵機關也好、法院也好,對於有關的事實,都不去依職權探諮調查,也不受當事人主張、陳述證據、提出聲明等種種拘束。
事實上在職權調查原則下,基本上沒有所謂的主觀舉證責任權(由納稅人舉證),一定是採客觀舉證責任(由稅務機關行實質查核),
但實際上九成九判決理由描述都提到納稅人應盡舉證責任,所有用語都是主觀舉證用語。盛子龍直批這種現象「卡悍鼓」(台語離譜的意思)。
實務上稅捐機關從頭到尾只靠"懷疑",舉證責任都落在人民身上。盛子龍認為,法院應該要求稅務機關做好職權調查,
但是現實上,法院太容易把稅法上屬於稅務機關的職權調查之責,輕易地用美麗的詞藻,在巧妙包裝下,通通偷渡轉給納稅人。
「因此稅法上納稅人舉證責任遠超過法理與法治的要求,這一點超級沒道理。」「為什麼法理的客觀舉證責任會變成主觀舉證責任?」盛子龍指出,很大原因是法院濫用協力義務。
依照德國稅法的思維,所有協力義務是在課稅處分的金錢負擔之外,額外增加人民的負擔,因此要有嚴謹的法律依據,國內沒有嚴謹的法律依據,
至少也應有授權命令,詳細規定協力義務的範圍,讓人民知道自己該做甚麼準備,課稅相關的程序才會採認納稅人提出的主張與事實,讓遊戲規則清楚。
如果沒有清楚的界定,稅務機關也不能憑解釋令,搬出協力義務要納稅人負責舉證。
德國在2000年有個判例,稅務機關要求提出產品移轉訂價之鑑定報告,問題是法規沒有規定,稅捐機關主張這是協力義務的範圍,
但法院判決,此協力義務增加人民成本太高,怎可用空泛法規、沒有具體內涵的協力義務概念,衍生出如此高規格的要求?而宣告稅務機關違法。
就實質課稅之門檻,盛子龍引用帥嘉寶法官的一個經典判例做說明,稅務機關要說人民不合理前,應該先告訴人民甚麼是合理。
稅務機關常常用「有違常態」否定納稅人的事證,那請問「常態」是甚麼?稅務機關不能只是憑空說是常態或經驗就沒事,
因為常態和經驗等經驗法則本身也是待證事項,應該要有更嚴謹的定義,但是稅務機關還是習慣採用空泛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事實。
此外盛子龍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只靠懷疑、靠經驗、靠常態就扣人民帽子,就強加人民稅負。而法院沒有去盯稅務機關也是一大弊端,且對稅務機關該做的事要求標準太低。
台灣已經進入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遊戲規則,還是要共同遵守,盛子龍呼籲行政法院至少可以做到嚴格要求稅務機關做職權調查,
監督稅務機關做到該做的本分,這是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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