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發生鄭捷在捷運上殺人案,造成潘女等4人死亡,張女等24人受傷,台北捷運公司事前已依《大眾捷運法》向新光產險投保「責任險」,若乘客搭車發生意外,就醫費用可由健保署代位替乘客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案醫療費用共129萬餘元,但新光卻以此案為合約中「911恐怖主義」除外條款拒賠,台北地院不認同,判新光敗訴,應依約理賠;仍可上訴。
健保署指出,2014年4月29日向新光投保「責任險」後,同年5月21日發生鄭捷殺人案,健保署共支付死傷者醫療費用129萬餘元,要求新光依約理賠,新光卻認為,對於死亡潘姓等4人,已各理賠400萬元「乘客死亡給付」,拒賠醫療費。
新光認為,鄭捷是「無差別殺人」,是以暴力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的目的,至使民眾恐懼,屬於合約中「911恐怖主義」不賠的除外事項,並非一般的「公共安全事故」,拒絕理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雙方合約規定,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任何個人或團體,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的目的,包括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但鄭捷無差別殺人,是要報復宣洩他個人的壓力,並不是要造成民眾恐慌,不屬於合約中所指的恐怖主義活動,判新光應依約理賠。(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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