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圖)指出,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及訴願會是落實法治的最後防線,本應糾正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事與願違,從此案看到訴願會毫無作用,行政法院還為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背書。(資料照片) 中央社記者鄭傑文攝 103年10月10日
日前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暨執行合夥人陳長文所述《致全台灣最會徵稅的人》一文,其內容讀完令人怎麼不生氣?明明是國稅局錯開的稅單,但要還公義於民時卻要人民繞一大圈,透過復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但都無法撤銷錯誤的稅單,他不明白為何政府有錯,卻不能自行認錯?明明稅捐處弄錯了,國稅局多A錢居然不認錯,還不肯歸還?連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的陳長文大律師提出也被駁回,最後經過立委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將可歸責於政府或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時,人民申請退稅不再受到五年期間限制,等於還要另立一條律法,結果隔年一年全國共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高達3.5億元。
陳長文投書媒體表達對此次修法的憂心,「反而掩蓋法治國家必須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他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目前訴願委員與法官均以錯誤狹隘的文義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人民權益能否獲得保障,只能看行政、司法機關的臉色,所以有網民戲稱「看有吃無(台語)」,意思說看得到卻吃不到,法律只是擺著好看,聊備一格罷了!
陳長文指出,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及訴願會是落實法治的最後防線,本應糾正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事與願違,從此案看到訴願會毫無作用,行政法院還為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背書。
事實上當官的人稅官都把老百姓當作會逃、漏稅的小偷,把人民當「有罪推論」,即使在沒有確實證據之前;這種現象要追踪到祖先的基因,封建時代或權威時代,只要有人密告或檢舉,符合辦案人員的需求,官員就有辦法天馬行空的構思一篇罪證要百姓認罪!因為封建時代為官的大部分讀過書,而一般百姓大都目不識丁,即使有讀過書的也視官府如虎狼都是畏怯的,民族性累積成習慣,所以為官者皆高高在上,不管人民死活,少數幾個有良心的官員,老百姓就感恩戴德的非常尊敬,歷史記載當這些良心的官員要調任時,老百姓大擺長龍歡送等等的場面,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如今受到西洋文化洗禮,人民才是主人,官員改稱是人民的公僕,以民為主,(公僕)行政機關犯錯,本應主動改正,沒道理讓(主人)人民承擔錯果,所以根本不須再修法「陳長文條款」。只要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拿出來使用,(公僕)行政機關勇於認錯,(主人)人民會原諒其過失的,馬上撤銷行政處分即可,何須勞師動眾繞了一大圈呢?前財政部長顏慶章也是財稅專家其看法亦相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不只是裝飾品!
http://www.nownews.com/n/2016/07/08/216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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