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關十多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昨初審通過,賦予納稅人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的權利。 (資料照)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卡關十多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稅保法)昨初審通過,賦予納稅人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的權利,基本生活費的計算,以主計總處每年公布的「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六成」為標準(二○一五年為十五萬九八九四元);未來上路後,減稅利益將集中於撫養親屬多及低所得者家庭。
稅保法昨於立法院財委會完成初審,本會期若順利三讀通過,將成國內首部納稅人權益專法,預定於條文公告後一年上路執行。為保障人民生存權,增訂基本生活費可不受課稅之條文,依照最新標準,申報綜所稅時,每戶每人擁有十五萬九八九四元的免課稅權;上述標準將每兩年檢討一次。
對一般民眾來說,現行單身者綜所稅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為十七.五萬元,加計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三十.三萬元,本來就高於基本生活費標準,因此不受影響。但對於撫養親屬多,如長輩健在、小孩人數多的家庭,由於受撫養親屬只享有免稅額、不享有扣除額,因此家數整體免稅額及扣除額加計的金額,可能不及以人頭計算的基本生活費門檻。
在此種情形下,未來稅保法上路後,上述型態家庭的整體免課稅金額,可因此提高,成為受惠稅保法的主要族群;特別是低收入家庭,還可望因免稅門檻提高而從應稅變成免稅;據估計,影響稅損大約十幾億元。
稅保法也明訂,稽徵機關比照消費官機制,增設「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民眾訴訟、陳情時所需的稅務諮詢;財政部也得增設「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專責納稅者權利保護政策及措施的研擬、執行。同時,要求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需增設「稅務專業法庭」,以每年受過一定時數稅務專業訓練之法官來審案。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機制增設目的在使民眾面對艱澀、繁雜的稅法,能不再處於「武器不對等」困境。在追稅程序、手段方面,稅保法也規定,稽徵人員若有違法採證行為,如稅局事前未合法通知等,取得證據將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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