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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彰化銀行驚傳行員盜領客戶近千萬元而遭檢調起訴,依照過去經驗,對銀行重大弊端,金管會均進行重罰,不過,金管會表示,本案行為發生時間為2003年,根據「行政罰法」規定,裁處權時效為三年,換言之,已過時效、而無法對彰銀開罰。

 

檢方調查,蕭姓男子是在1997年至2004年間,擔任彰銀台北分行行員,利用職務之便,在2003年間,陸續盜走客戶的存款達近千萬元;而客戶在2014年底才發現存款早已一空,彰銀也將蕭男移送法辦,檢方依違反銀行法之銀行職員背信等罪起訴。

 

其實,彰銀早在2006年也曾因為理專盜領客戶近九千萬元,而遭金管會裁罰一千萬元。金管會官員表示,類似銀行發生內部行員盜領等重大案件,均根據情節輕重及銀行處理過程,給予不同金額裁罰。依規定,金管會最高可重罰彰銀一千萬元罰鍰。

 

不過,針對本起彰銀行員盜領客戶存款千萬元,既然彰銀於2014年底已經移送檢調,且已經向金管會報告該起事件,為何卻沒有對彰銀開罰?

 

對此,金管會指出,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行事,而本案「行為發生時間」為2003年,已超過法律規定裁處權的三年時效,因此,無法對彰銀進行開罰。

 

至於被盜領近千萬元存款部分,官員表示,彰銀已經在2015年將客戶存款全數歸還。

 

金管會也強調,已要求彰銀必須嚴格落實缺失改善,並釐清相關人員責任後,回報金管會。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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