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慶川、項程鎮、楊國文/台北報導〕縣市議長選舉亮票究竟有無違法?因法院判決不一,讓外界無所適從,最高檢察署已決定針對四年前的高雄市議長選舉亮票獲判無罪定讞一案提起非常上訴,盼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昨卻指出,本案是二審定讞,為無罪被告提起非常上訴,是對被告的「不利益」,程序上即會被駁回,此結論等於是對檢方「打臉」。

據了解,對亮票是否違法的爭議,法務部長羅瑩雪昨一度表示要研究是否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可能是發現本案不涉及違憲,純粹是法院見解不同,另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也不能聲請釋憲,因此不久後改口,指尊重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的意見。

檢察總長顏大和說,已指示高雄地檢署研究提出非常上訴意見書,內容則是針對高雄高分院就上屆高雄巿議長選舉亮票無罪確定案件,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二一六七號認為台中巿議長選舉亮票案有罪確定,兩判決不一致情況,請最高法院處理。

顏大和說,不同審級法院對亮票案有不同見解,以前亮票案可上訴第三審,現在卻是二審定讞,希望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可以統一法律見解,就算最高法院從程序上駁回非常上訴,也能在裁判書上提到如何解決爭議,讓檢調機關有所遵循。

據了解,以往亮票案可上訴三審時,曾有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二一六七號有罪判決,九十六年另有一件亮票案因同時涉及賄選,當初上訴三審後判處有罪,最高院有罪判決僅此兩件。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說,最高法院刑庭會議開會決議,確可統一法律見解,並形成判例,來拘束下級審,但因亮票案目前屬二審定讞,而為無罪被告提起非常上訴,是對被告的不利益,不會被最高法院接受,既然上訴會被程序駁回,也就不可能進入最高法院的刑庭會議討論。

至於如何解決亮票爭議,有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依地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等議會選舉,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乾脆修法刪除「無記名投票」等現行條文,回歸議會自治,即可免除爭議。

(全文來源: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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