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8 經濟日報 陳碧雲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俗稱肥咖法案)已於去年7月1日生效,今(2015)年6月底前將是第一個報稅年度。美國課稅是採屬人主義,對個人及法人的全球所得課稅,而逃漏稅的處罰亦相當沉重,隨著FATCA法案的公布,對美國境外的稅務居民是必須特別注重的課題。
金融機構
3月前申報FATCA
雙重國籍人士在稅務申報時所應關心的重點議題,日前於KPMG台灣所舉辦之「海外資產稅務風險及稅務申報實務」研討會提供解答,研討會邀請了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卓家立與美國加州Leung, Louise Ip&Co. LLP執業會計師Raymond L. Leung介紹美國稅務申報實務。KPMG台灣所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許志文會計師於開場時即提到,日前有則新聞報導,美國國稅局(IRS)追稅的範圍遠至外太空,在太空站的太空人錯過報稅季節後,亦得在返回地球時立即補申報,可見美國國稅局追稅毫不手軟,若符合美國納稅義務人身份者須特別留意。
FATCA的規定,卓家立解釋,可以歸納為三個重點:辨識、申報、扣繳,也就是如何辨識境外美國帳戶、申報所得稅的方式,以及對不合作帳戶之扣繳所得。美國國稅局要求金融機構須辨識美國納稅人之帳戶,法人帳戶採問卷調查的方式,存款戶及證券戶餘額超過2萬美元者,即屬於FATCA的範圍。法人帳戶在適用FATCA時,如果該法人屬於因消極性目的所成立的公司(例如紙上公司),美國國稅局的查稅將會溯及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而在自然人的部分,則採電子搜尋,個人金融帳戶餘額高於5萬美元,且符合特定條件者,銀行即應請個人填具W9表格,由銀行保存,FATCA辨識帳戶的順序,自然人部分為先篩選帳戶餘額超過5萬美元者,次而才篩選是否符合特定條件,因此帳戶餘額若未達個人5萬美元、法人25萬美元,即非追稅範圍的帳戶。
卓家立律師補充解釋,個人當初若是以台灣身份開立帳戶,原則上不會落入FATCA要求申報的範圍,除非符合特定條件。所謂特定條件,包括曾以美國護照開戶、開戶資料留有出生地為美國,以及留有美國聯絡地址、電話,或匯款至美國之常行指示等。以美國護照開戶、出生地為美國者,若不向美國稅局繳稅,則必須辦理放棄國籍的手續;而連絡方式留有美國電話、地址者,若要證明該帳戶非美國納稅人之帳戶,必須填具表格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再由美國稅局審核。
投資所得
亦須全額課稅
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全球所得向美國稅局申報所得稅,除了申報所得之外,還須申報海外帳戶,包括銀行與證券帳戶、特定的壽險與退休金等。須注意的是,台灣證券交易所得多為免稅,但Leung會計師提醒,在美國證券交易所得是必須課稅的;另外,投資所得亦須全額課稅。卓家立律師補充道,若有員工分紅配股,須以時價在獲配年度計入薪資所得;而不動產交易採房地合一申報制。
不合作帳戶,就美國所得來源扣繳30%,如果個人落入FATCA追稅的範圍,卻未依規定申報納稅時,將面臨何種情形?卓家立提到,不合作帳戶將由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局總括申報其不合作客人總人數及總帳戶餘額。而不合作帳戶將就美國收入來源直接扣繳30%所得稅。
FATCA要求各國金融機構配合篩選美國納稅義務人之帳戶,然而因各國法令各有規定,因此金融機構在配合美國稅局的要求時,面臨不少挑戰。以台灣金融機構而言,主要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透露其個資,因此金融機構請客戶填寫W9表格時,多會請客戶一併填寫個資揭露同意書。另外,對於不合作客戶之帳戶之關閉,或是配合美國稅局強行扣繳30%所得稅款,均有違背合約內容,以及與台灣法律於法無據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