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秀怡、秦季芳
清明將近,盼望春雨滋潤乾渴的台灣土地,不料盼來的不止是甘霖,還有大法官們讓女性淚紛紛的離譜釋憲--釋字728號!對許多人來說,這號解釋文提到的法律關係:祭祀公業、派下員、規約…等等字眼,既遙遠又陌生,與性別歧視何干?
人們不知道的是,從過去到現在,一直有個因循過去重男輕女、男系為貴的保守父權體制,讓女性不能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的舊規--僅男性有資格擔任派下員的祭祀公業,未曾被撼動。祭祀公業本為昔日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而具血緣關係且依所訂規約的標準選任出子孫為代表參與該財產的決策及使用收益者,即為派下員。即便大法官在釋憲文尾提到,祭祀公業條例獨厚男性的規定,應依CEDAW做出調整,但是過半數的大法官仍以法律及規約沒有違反憲法性別平等的保障,而宣告合憲。如此邏輯錯亂、前後不一的釋憲文令人傻眼,也突顯出我國大法官的性別敏感度不足且與社會現實脫節。
儘管法律已經修正為無論男女皆有繼承權,但當家中尊長過世,我們見到許多的女性,被其他長輩、手足,以各式威脅、勸誘等方式逼著放棄繼承,只因文化傳統中將女兒視為外人--無論已婚是潑出去的水,未婚只是尚未歸屬夫家,家產(尤其是不動產)是傳子不傳女,縱然女性想堅持自己有平等繼承的法律上權利,仍被親族鄰里冠上「貪心」、「不孝」、「破壞家人感情」等不堪的惡名。然而,壓迫女人、歧視女性,要女人放棄或犧牲以成全自己或男人利益者,才是破壞家庭和樂的元凶。
法律不是生活的全部,卻是國家宣示及展現其政治意志的基礎底線。當我們看到,司法院大法官在明顯看到派下員推選的規定上排除女性、男性優先,卻仍然以私法自治、法律安定性等理由覺得予以尊重,認為如此合憲而將其正當化。然而,既有存在的事物,未必是合理的,縱有長遠的歷史或其他因素,更非肯定其存在的理由。縱然這在社會是常見的經驗與想法,是否是合乎是非的合理「共識」都有疑問。若如其然,恐怕現在台灣仍停留在女子需冠夫姓、從夫居等的民法未修正前的父權優先狀況,何需不斷修法改革及訴請大法官審查是否違憲?
大法官,是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守門人,而非父權代言人;當大法官們做出這樣退步且合理化性別歧視的釋憲文,要如何令台灣一半人口的女性信服?多年來,台灣不斷宣稱自己是性別平等表現優秀的國家,政府也常說嘴如何致力消除歧視女性,立法上已較有進步、平等的立法保障女性繼承權利的同時,司法院大法官們卻容認既有祭祀公業裡排除及不利女人繼承派下權利的陳習陋規而宣稱合憲,這是違反性別正義的嚴重倒退。本應捍衛性別平等的大法官,卻淪為父權代言人及消除歧視的掣肘者,可笑且可悲!(作者分別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法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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