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誠信
(圖片來源:tmok.net)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胡博硯指出,我們引進德、美、日等外國制度,「空有外國的法律制度,卻沒有外國的實踐力。」他談到德國的觀念,起訴書只是檢察官的陳述而已,還要提出證據給法院,證據要有證據力、證據能力。實際上,財政部已經有規定不得以調查機關移送案件或其他類似移送書、起訴書,來作為補稅處罰之依據。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翁意茹律師發表觀察報告,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國家有提供「有效救濟」之義務,而讓「證據」成為法院裁判的根本,做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才能避免行政機關的濫權與司法機關的恣意。太極門案於104年3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相關事證之後,認定國稅局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決撤銷臺北國稅局違法課稅處分。翁意茹呼籲,「稅務機關,應正視法院無罪、無稅的判決,正視太極門師徒門派的贈與本質,依據公告調查7,401份百分之百表明贈與之證據,撤銷原始課稅處分,徹底終結18年來對太極門的冤稅、錯稅,還給人民遲來的正義! 」
蘇友辰大律師為這場論壇做總結,提出五點呼籲:
一、行政機關應依法行使職權,嚴守行政正當法律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調查及認定事實應憑證據。
二、稅務機關應遵守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重視賦稅人權,依稅捐稽徵法第12-1條就課稅事實盡舉證責任,於發單課稅前應確實落實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尤其應保障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閱覽卷宗及請求提供書面的機會,落實資訊對等之權利。
三、司法審判機關應嚴守證據法則,特別是行政法院應要求行政機關善盡其舉證責任。
四、改革現行稅務行政救濟失靈沉痾,依據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規定,提供人民真正有效的救濟管道。並立即修法解決租稅實務原處分不撤銷之萬年稅單問題,終結納稅義務人無盡輪迴的稅務災難。
五、針對已延宕18年的太極門冤案,嚴正要求國稅局依據調查所得之證據,撤銷違法稅單,徹底終結冤案,實現正義,還予人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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