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峻谷 / 報導

0420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午舉辦是否成立財稅法院公聽會,並邀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曼寧霍夫(Pro. Mellingholf)教授介紹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運作情形。

 

立委呂學樟指出,行政法院一半以上案件是稅務爭訟,但民眾勝訴率僅6.1%,被外界稱為敗訴法院,學者質疑其原因是法官不弄稅法,判決只能抄財稅機關的移送書,德國財稅法官要有財稅工作背景,還要受專業培訓,長達七、八年;日本的財稅法官的是財稅檢察官出身或有財稅調查官協助辦案。我國雖有弄財金稅務司法事務官協助,但無專業培訓管道,升遷仍循期別、審判經歷,沒有財金專業,稅捐處仍以處罰為主,沒有輔導。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教授曼寧霍夫(Pro. Mellingholf),說德國財稅法院1918年威瑪共和時代就成立,1950年二次大戰後成為德國五個最高聯邦法院之一,由兩個審級組成,一審財稅法是事實審,二審是法律審,德國十八邦財稅法院、六百多位財稅專業法官,每年處理4萬7000案件,其中約5%、2500件會被撤銷。

   

曼寧霍夫說,邦財稅法院裁判獨立,不是各邦稅務機關延伸的一隻手。財稅法官是從一般法官遴選,要具備足夠的稅法專業知識,才能辨明關鍵問題,例如巴划利亞邦的財稅法官是從財稅官員遴選並具法官資格;有的邦的財稅法官先在聯邦財稅法官當法助理四年再出任邦的財稅法官,或是稅務律師被遴選為財稅後補法官。財稅法官還要不斷接受財稅專業講習。

 

曼寧霍夫說,據統計,民眾約有42%勝訴或判決有利民眾,民眾不一定全盤都輸,但也不代表德國稅務官員一直在出錯,這是因德國稅法複雜且常在修法,且各邦財稅法官會不斷審查稅法有無違憲,例如有無侵犯納稅人的納稅平等、公正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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