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琳

▲92年10月20日財北國稅大安服字第0920210704號函,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內簽由張盛和局長親自簽名發出,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曾經數次被前衛生署署長楊志良痛批為史上最爛敗家部長的張盛和,在4月22日立法院財委會遭立法委員輪番質詢。立法委員賴士葆質問張盛和:「證交稅短收十幾趴,量為什麼出不來?」自認台股很健康不用吃藥的張盛和表示,台股的本質是讓廠商容易籌資,不要在意點數(指數)高低。賴士葆質問,既然說不在乎台股指數高低,為什麼要把證交稅定在900億,定在300億元就好,直批「部長,你自打嘴巴!」「部長,你自相矛盾!」
許添財委員質詢時還指著張盛和爆料,「有一次為了執行,你本身還修改公文書,把那個日期,把延緩執行、確定執行的日期提早,修改公文書提早,先下手為強,我看到公文書,發出的公文竟然能夠用立可白把它塗掉,再改日期提早執行,世界上有這種稅務人員、稅務機關嗎?」
太極門刑案於92年9月25日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15日通知台北市國稅局已解除資產凍結。當時的局長張盛和及承辦人員,明知資產解凍之後,掌門人夫人已被迫辦理抵押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根本不應再強制執行,更何況台北國稅局早在86年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凍結所有現金及全部資產後,於同年又再一次違法將全部資產禁止處分,且同意延緩強制執行到11月2日的期限也還沒到。然為達執行目的,張盛和竟於10月20日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且放任下屬變造文書,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日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兩年後行政法院揭穿犯行,張盛和領導的台北國稅局才以名實不符、猶如盜用國庫的「退稅」名義歸還民產,然已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且至今仍未歸還所欠利息。
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婦之資產全部遭凍結,根本無力提供擔保,同理當然也無法處分變賣,稅捐保全根本沒有任何問題,卻還用偽造文書的違法手段移送強制執行,令人懷疑其等是否共謀個人獎金、績效、升官,而不顧人民死活?而殺雞取卵的「苛」稅方式,難道就是稅收年年超徵的秘密?
許添財委員質詢時還指著張盛和爆料,「有一次為了執行,你本身還修改公文書,把那個日期,把延緩執行、確定執行的日期提早,修改公文書提早,先下手為強,我看到公文書,發出的公文竟然能夠用立可白把它塗掉,再改日期提早執行,世界上有這種稅務人員、稅務機關嗎?」
太極門刑案於92年9月25日一審獲判無罪,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10月15日通知台北市國稅局已解除資產凍結。當時的局長張盛和及承辦人員,明知資產解凍之後,掌門人夫人已被迫辦理抵押擔保,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根本不應再強制執行,更何況台北國稅局早在86年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凍結所有現金及全部資產後,於同年又再一次違法將全部資產禁止處分,且同意延緩強制執行到11月2日的期限也還沒到。然為達執行目的,張盛和竟於10月20日發文給臺北行政執行署要求提前強制執行,且放任下屬變造文書,將發文日期倒填為10月15日(法院解凍資產日之日),企圖掩飾其知悉法院已經解凍,不應再繼續強制執行之事實,以矇騙手段違法強制執行,等同盜賣人民財產。
兩年後行政法院揭穿犯行,張盛和領導的台北國稅局才以名實不符、猶如盜用國庫的「退稅」名義歸還民產,然已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且至今仍未歸還所欠利息。
張盛和明知掌門人夫婦之資產全部遭凍結,根本無力提供擔保,同理當然也無法處分變賣,稅捐保全根本沒有任何問題,卻還用偽造文書的違法手段移送強制執行,令人懷疑其等是否共謀個人獎金、績效、升官,而不顧人民死活?而殺雞取卵的「苛」稅方式,難道就是稅收年年超徵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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