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牧群╱台北報導】司法院昨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規定法院將來受理公司行號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無論業者採取破產或重整途徑,須在半年內先償還積欠勞工的薪資,換言之,勞工被欠薪的債權將高於銀行債權,被視為「保護關廠工人條款」,此外並新增禁奢條款及防逃機制。

《破產法》修正草案出爐,未來關廠工人的欠薪會優先獲清償。資料照片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說,該草案並非針對過去抗爭的「關廠工人」立法,而是採《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精神,規定老闆應優先清償員工薪資,而非銀行等債主。 
隱匿財產可處徒刑

記者昨聯繫不上銀行公會發言人李紀珠,但金管會銀行局表示,將匯整銀行業者意見適時表達;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陳秀蓮則認為,「程序上仍冗長,對靠薪水吃飯的勞工恐緩不濟急,政府宜先墊償、再向僱主求償。」
此次大幅增修《破產法》,除擬更名為《債務清理法》,原有一百五十九條條文,增修為三百三十七條,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並新增「禁奢條款」,明訂欠債者聲請破產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此外破產程序開始後,欠債者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可限制出境。
但「禁奢條款」未具體敘明何謂「一般人通常程度」,司法院官員表示,會讓法官視欠債者狀況裁定適當限制,如「公司老闆聲請債務清理,但仍須經營公司,法院可能不宜限制他不准開車」,具體規範有待施行細則的訂定。此外欠債者如違反禁奢裁定,將不得免除債務責任;若隱匿或毀棄財產,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孫道存條款」

法律上關於禁奢條款的增訂,起因於太電孫道存欠稅三點五億元,卻帶嫩妻血拼,促成《行政執行法》增訂「孫道存條款」,行政執行署因此對欠稅大戶可限制每月花費、禁搭計程車等。 
《破產法》修正草案重點

.更名為《債務清理法》
.增加禁奢條款,法院可裁定限制聲請破產者食衣住行、出境
.接受債務清理程序的老闆,須優先清償積欠員工的薪水
.接受債務清理者若隱匿或毀棄財產,可處7年以下徒刑
.法院裁定開始和解程序,擔保品(房產)若被銀行等債主拍賣,欠債者可拿出拍定價格的現金給債主,消除擔保
.債主可向法院聲請和解,若欠債者不同意,視為聲請破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權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我們會立即刪除,謝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官逼民反人民當家 的頭像
    官逼民反人民當家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官逼民反人民當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