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芯瑩

▲立法院司委會舉辦「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多位法學教授、律師等均出席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為人權發聲。

 

行政機關權力無限大嗎?難道法令一點都沒有規範?還是公務員「官官相護」?檢視台灣的「烏龍稅單」有多嚴重,從稅單收件人竟出現紅茶、雞排、飯糰……,可以看出稅捐機關有沒有混很大!民眾收到烏龍稅單或罰單該怎麼辦? 

今(104)年6月1日立法院司委會舉辦「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出席學者專家表示,對於「烏龍稅單」等錯誤行政處分,雖有可依法撤銷的相關法令(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實務面卻有很大落差,因為行政機關有權利選擇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人民卻沒有主動請求權,完全處於被動,已是武器不平等。學者專家一致建議應啟動修法程序,更強烈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主動修正錯誤,以落實保障人民權利。

多位法學教授、律師等均出席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為人權發聲,立法委員吳宜臻、呂學樟及尤美女均到場。台大法律學院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表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這是基本原則,但在台灣卻沒有,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台灣法治應擺脫舊系統,進入新系統。

行政機關有錯「應」改
撤銷違法行政是法定義務,不是傲慢的權力

陳志龍教授表示,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與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類似的條文,但是在德國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擺著好看。陳志龍強調,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如同球場上,公平競爭,發揮善良本色。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甚至可以更加明確,立法機關應修法去掉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表示,從司法院、法務部等所提供書面資料,並沒有統計顯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否曾被用過?明明有法條,行政機關卻不用,讓學者很憂心。吳景欽除了贊成陳志龍教授的提議外,吳景欽強調第117條的文意,並沒有排除經法院裁判的案子,但目前司法實務,都排除已提救濟、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他認為這是與原文意違背。

吳景欽提到烏龍稅單無法解套的問題,經常是民眾收到稅單後,因不服先提出行政救濟,打到行政法院,法院又做出偏向支持國稅局處分的判決,結果事後才發現是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卻因怕逾越行政法院判決,不敢撤銷處分,導致烏龍稅單仍無法平反。因此,吳景欽建議,應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中,加入「行政法院判決後」也可適用的字句,並將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改為「應」依職權、並讓人民有權聲請撤銷。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權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會立即刪除,感謝。)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官逼民反人民當家 的頭像
    官逼民反人民當家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官逼民反人民當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