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聽安、陳國樑政大名譽教授、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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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國內報紙以頭版頭條斗大的標題,不明就裡的操弄貧富差距議題。行政院為此特別召開記者會,以財政部、國發會及主計總處三位首長共同出席的陣仗來解釋媒體的誤謬,令人唏噓不已。若媒體用意在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分配議題的關注,應思索引據失當所造成之社會成本—虛耗促進公平正義的動能;若抱持著唯恐天下不亂的心態以譁眾取寵,則其心可誅矣。

近年來每至年中,貧富差距議題定會佔據媒體版面,原因在於,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國稅組每年6月底公布之前兩年度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 結算申報初步核定結果。該項資料集其中一項資料為綜所稅全體申報戶,按綜合所得總額高低排序、20等分位組區分之所得平均數。因此,只消將第20等分位組 (最高之5%)之綜合所得總額平均數除以第1等分位組(最低之5%)之平均數,即可得出20等分之所得差距倍數。部分媒體,甚至部分學者,年年以此一數據作為貧富差距的量尺,大做文章,筆者期期以為不可,以下簡單說明。

首先,經濟學使用之所得定義與課稅所得不同。經濟學的討論常以經濟所得作為評估個人福祉高低的依據,但課稅所得以取得稅收為目的,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必須納入以計算稅額之所得—非為評估個人福祉為出發點考慮。是而,免稅、地下經濟以及逃漏等所得皆未納入課稅所得之計算。更有甚者,即便根據稅法規定必須計入之所得,也常有因計算複雜而採簡單、任意(ad hoc)公式來設算的權宜處理方式。

其次,不論是課稅所得或更為廣義之經濟所得,一旦按年為區間計算、用作貧富差距的討論,則必須留意「年計資料」之侷限性,以下舉一例說明之。試想一經濟體系所有個人皆有相同工作與消費意願;年輕時,工作賺取所得以滿足消費之需求,並將部分所得經由儲蓄作為退休後消費之用。

再假設此經濟體所有個人皆有相同賺取所得的能力,則在機會也都均等的情形下,就「一生所得」來看,結果會是所有的人所得的完全均等,不會存有任何貧富差距的情形。但若其中一半的個人處於生命周期的工作階段、另一半的個人處於生命周期的退休階段,以「年計所得」來看,則此經濟體存在著一半的個人賺取所得、而另一半的個人所得為零的嚴重貧富差距情形。換言之,此處所謂貧富間的所得差距,不過是同一個人、不同生命周期之所得差異。

再者,試想政府為改善所得分配、縮小貧富差距,大幅修正所得稅法,取消許多屬高所得者之所得免稅規定,並關閉許多高所得者之避稅管道。此外,對於低所得者,則大幅增加其免稅所得之範圍,並經由各種社會福利措施,提供免稅的實物優惠與現金補貼。如此一來,根據稅法新規定所計算出之當期課稅所得差距,相較於根據稅法舊規定所計算出之前期的課稅所得差距,在兩期間實際賺取之所得沒有變化的情形下,還是會得出所得差距擴大、貧富差距惡化的結果。更有甚者,若修補高所得者課稅的漏洞為財政部門持續性之政策,則在實際賺取之所得變化不大的情形下,根據課稅所得計算,會得出所得分配連年惡化的錯誤結論。

最後,我們提出三點具體建議。第一,課稅資料應用於稅負分配情形之討論;倘若基於課稅資料之普遍性,以其作為貧富差距之討論依據,則應留意其侷限性,並做適當且負責任的調整與說明。

第二,希望財政部能夠擴大資料開放的程度,並加快資料開放的腳步。如果一味擔心外界對於資料的錯誤解讀而卻步,甚至因噎廢食地做出不公布資料的開倒車決定,則是有理變無理、全盤皆輸的結果。第三,應盡速建立所得與財富分配資料庫,提供相較於課稅資料與家計收支調查更為適當、優質的貧富差距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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