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吉強/顧問
知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舉辦了一場「全球化時代下台灣稅制的變與不變」研討會,會中邀請專家學者探討我國萬年稅單的議題,所謂的萬年稅單是指無法結案的稅單,有些稅單甚至長達一、二十年仍然周旋於稅務機關及行政法院之間無法結案,除了造成當事人的困擾外,早已危及法治的安定性,也因此引起法界人士的關切及研討。
台大法學教授暨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直指台灣稅制大有問題,他明確點出「萬年稅單是全世界都沒有的現象」!而理律律師事務所劉昌坪律師,更一針見血點明「解決關鍵在行政法院」!他認為行政法院有權直接認定金額,不應一昧卸責,每每丟回給稅務機關。他談到,相較於民事法院,不管處理簡單或複雜的案件,都會算出一個金額,因此行政法院絕對有能力在審理稅務案件時,認定一個確定金額,只是要不要做而已,而且依行政訴訟法197條,行政法院本來就可以直接認定當事人應納稅金額,沒有必要再發回原處分機關,讓其另為復查再作決定。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李念祖也說,就法律精神來看,行政法院現行實務作法「根本不通」。
為何萬年稅單案件纏訟長達十多年依然無法結案?原因就在行政法院法官總是只撤銷復查決定,而不撤銷原處分,並將案子發回原稅捐機關重新認定稅額,週而復始,魚肉百姓於不斷訟累。行政法院因不願意承擔仲裁責任,直接把問題丟回給稅捐機關,造成人民就算官司勝訴,稽徵機關履履重發稅單,納稅人還是得不停直跑官司流程。造就納稅人總為同一案件奔走法院,始終結不了案。
各國設置法院之目的在於「定紛止訟」以保障人權,而法院的功能在於解決法律的紛爭,讓當事人有一個共同遵循的依據,也使得社會秩序得以安定。倘若法院不能成為安定社會的力量,反而成為人權保障的阻力時,改革司法制度就勢在必行了。
過往「速審法」的催生,為司法改革邁出第一步,就是因為之前二審以上的司法案件,法院總不自為裁判,只點出原裁判不對之處,就發回下級審重新裁判,遂造成訴訟延宕,有些案件幾十年仍無法確定,不僅當事人痛苦,也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而國內萬年稅單之所以存在,也是因為行政法院不願自為裁決,確為累訟幫兇,應盡速立法讓行政法院的法官能有自為裁判之拘束,而不能以「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結案, 才能讓萬年稅單的不合理現象真正絕跡。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權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會立即刪除,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