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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上證據法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界限學術研討會」邀請法官、律師與專家學者參加。(圖/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提供)

記者/楊繼宇

據司法院統計顯示,近十年稅務爭訟案件高居行政法院案件第一名,但人民的勝訴率只有6.11%,長期下來,人民質疑行政法院法官的財稅專業能力與裁判公正性,甚至喪失制衡與監督財稅機關違法處分的功能。面對稅務行政救濟環境的惡化,政府欠缺動力改革稅制問題,學界與實務界呼籲政府重視納稅人的權利保障。

8日一場由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中興大學共同舉辦的「稅法上證據法則與實質課稅原則之界限學術研討會」,關心台灣租稅法治的專家學者、法官與律師就其學術研究及專業領域提出看法。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涂芳田律師表示,賦稅人權近十年來受到社會各界矚目,3年前台中律師公會就發生公益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青天霹靂卻被裁罰 5,900多萬,目前透過行政命令暫時阻卻,裁罰的部分不及於遺產管理人,但是法律上還沒有解決。租稅舉證責任應該單獨立法,才能保障賦稅人權。

到底稅捐機關依職權調查、需負的舉證責任又哪?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盛子龍表示,行政法院運用證據法則相關法理時,通常會偏向稅捐機關,在這種不利納稅人的證據責任分配規則下,人民十場輸九場是正常。稅務機關沒有依職權積極證據調查,只是憑懷疑,納稅人就要自我證明清白,盛子龍覺得太不公平。強調,法官應嚴格要求稅務機關盡職權調查。

中興大學法律系主任李惠宗教授認為,行政訴訟結果有疑慮的時候,都為有利行政機關的推定,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前大法官許玉秀有句名言,國家加諸於人民的兩大痛苦,一個是刑法一個是租稅,因為刑法通常會剝奪人的自由,租稅會剝奪人民的財產;而剝奪人的財產,有時候比殺父不共戴天還要嚴重。所以在刑事訴訟法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有疑義的時候,要有利被告推定;而在稅法的舉證法則上,應該要跟刑事訴訟程序的舉證法則相等,因為在稅捐的實務上面,未必每筆課稅都是在非常有絕對充分的證據之下做的。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副主委傅馨儀律師談到,稅捐舉證責任要像刑事一樣,講求證據能力、證明力,例如刑求、造假的證據就不能用。以太極門案件為例,國稅局拿不出證據就自行按補習班推計課稅,實際調查證據顯示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又不承認,不相信。事實上太極門刑事案件已無罪確定,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而且證據顯示敬師禮不是補習費,如果國稅局認定還是補習費,要調查舉證說明理由。
    
實質課稅原則是否已淪為稅捐機關課稅操作上的口號,已不是真正的法律原則?靜宜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李介民談到自己在民國83年也曾經在國稅局服務,早在民國86年大法官解釋就出現實質課稅,但是實務上操作沒有具體準則,行政機關都依解釋函令操作,讓人口服心服嗎?李介民形容實質課稅原則,如依法行政原則一樣,對人民只是一句口號,關於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鮮少檢視其要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張升星法官表示,在美國實質課稅或是經濟實質原則,是納稅義務人想要享受租稅利益時,必須證明的;但在台灣實務上往往將實質課稅原則,當作稅務機關要對人民不利處分的武器。在司法審查上,美國稅法實務認為有否符合經濟實質原則,是事實審職權,法律審應尊重事實審判斷。

誠品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黃鴻隆會計師表示,實質課稅或是經濟實質原則,具有高度難題意識,要解決恐怕要很深的法哲學素養,才能處理好。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稅務法院勝訴率5%,和解率高達35% ,只要稅捐處分有違法嫌疑,稅官寧可自行更正,所以德國和解率高,尤其在復查訴願階段,和解率高達67%,這是相當高,日本也是如此,值得台灣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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