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問題鬧得滿城風雨,客委會主委李永得被員警盤查,氣指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引發許多民眾交相指責,認為李是在耍官威。
看到這則新聞讓我想起一個小故事。美國以前有個黑人律師,叫做強尼科克倫(Johnnie Cochran),在1979年他還在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任職的時候,有天開著他的豪華轎車載著三個女兒出遊,但途中卻被員警盤查,因為根據員警的「經驗法則」,一個黑人在這一區開著豪華轎車,十之八九就是偷來的,顯然有「犯罪嫌疑」,因此當著科克倫和他三個年幼女兒的面,拿槍指著他,並且搜索了他的轎車,直到在車內發現科克倫的徽章。

習慣只檢討被害者

當然,警察依照這種方法破獲了很多罪案,績效卓著,但警察永遠不會公布的是,有多少像科克倫這樣被無故盤查的人!就因為是黑人、是遊民,所以就該被貼上「犯罪嫌疑的標籤」? 
今天李永得被盤查只是冰山一角,正因為他是當官的,有那種權力地位可以公開揭露這種事,也有很多民眾願意去罵他,引起社會對這件事情的探討,但若是一般市井小民呢?只能摸摸鼻子就認了,提出這種事情搞不好只會換來一句「活該」? 
為何?因為台灣社會有個很奇怪的毛病,老是習慣站在加害者的角度看事情,而不習慣站在被害者的角度看事情,習慣檢討被害者,而不檢討加害者,被性侵要怪自己衣服穿得少,被謾罵要怪自己玻璃心,被盤查要怪自己穿拖鞋……。 
一個局外人永遠不會理解當事人的感受,可以很輕鬆的說不過就是出示個證件啊,直到自己或親友也變成當事人,才會明白那種無端被員警施壓的恐懼與屈辱感受,是以今天探討這個問題,不是為了李永得個人,而是為了日後下一個不知名的被害者。 
正因為「經驗法則」這種東西,容易流於員警主觀的自由心證而漫無邊際,所以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企圖提出客觀標準來制約,認為員警不能任意盤查,必須有「相當理由」才行。 
問題來了,立法院有沒有義務制訂百分之百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法律?雖然大法官在釋字第185號及其後多號解釋中不斷表示:「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但觀察實務的歷程,上述問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在釋字第535號解釋後,立法院訂定了《警察職權行使法》,雖然大法官揭示了盤查要有「相當理由」的標準,但立法院卻把這個標準打了七折,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把標準降低到只需要「合理懷疑」,尤有甚者,在同條項第6款還規定「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就可以盤查,「連合理懷疑都不用」,只須該盤查地點是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所指定的,直接把釋字第535號打到剩2折。 

架空合理懷疑標準

那問題又來了,盤查是大法官說了算,還是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說了算?雖然表面上,《憲法》的效力優於法律,法律又優於行政命令,但實際上,只要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了地點,就完全架空了法律「合理懷疑」的標準,釋字第535號「相當理由」的標準更只是被晾著好看的。
有人說大法官不應該成為「第四審」,因為殺雞焉用牛刀,余竊以為然,為何?因為那些雞都不屑你這把牛刀啊,不如收刀入鞘,當作珍稀古玩觀賞就好了。 

執業律師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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