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57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
2017-12-15 18:47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2012年作出706號「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解釋,但聲請釋憲的永安出賃公司申請退還溢繳的6317萬營業稅,卻被台北市國稅局否准,打行政訴訟也遭駁。負責人王紹堉再次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757號補充解釋,說明「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司法院表示,本解釋為706號解釋的補充,並表示若當時若能再講得仔細一點,聲請人就不必再次釋憲。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希望民眾「勇敢聲請釋憲」,以往大法官是對客觀憲法價值作作解釋,現在則傾於主觀權利的保護。
永安租賃是1997年板橋地方法院執行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的債權人,聲明承受法拍屋計17億多元,其中房價13億2669萬。2004年永安租賃檢附板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申報扣抵營業稅6317萬,但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不准,提訴願也遭駁回,行政訴訟也敗訴。
永安租賃聲請釋憲,大法官706號解釋認為,強制執行法上的拍賣或變賣,是由執行法院代債務人立於出賣人的地位,經強制執行程序收取價金。出賣人如是適用加值型營業稅的營業人,而拍賣或變賣應稅貨物者,拍定或承受價額亦內含營業稅。執行法院拍賣,填發的收據有公信力,拍定或承受價額內含的營業稅額可依法定公式計算而確定,資料有法院筆錄為證,所以執行法院在受領拍定或承受價額時開立給買方營業人的收據,相當於賣方營業人開立的憑證。
當時的解釋要求相關機關依解釋意旨儘速協商,由財政部就執行法院出具的收據,作為買方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但永安租賃提再審,最高行政法院又駁回。
大法官757號解釋認為,司法院的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理由並讚揚聲請人「對維護憲法之貢獻」。本案聲請人自解釋公布日起,舊獲據有利的解釋,可依法行使權利。
因營業稅已經修法,因最新一號解釋受惠的,「1根手指就數得出來」,司法院表示,即便如此仍要保障當事人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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