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http://www.cctax.com.tw/5-0%20Offshore.htm)
台商在台接單、大陸生產,卻將利潤留在香港所設的紙上公司,然後將盈餘分散給股東,但股東取得營利所得後,卻沒有將營利所得併同其他綜合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被稅官查出,除補稅外違章行為將被處以罰鍰,黃姓台商就因此被連補帶罰,課徵580萬元稅款。
黃姓台商申報民國95年度綜合所得稅,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獲,漏報取自安普新公司的營利所得新臺幣1,170萬元,於是歸課核定他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246萬元,補徵應納稅額393萬元,並被按所漏稅額392萬元裁處0.5倍的罰鍰196萬元。
黃某不服循序打起行政官司,卻一路吃敗仗。法院判決指出,黃某是安普新公司的股東,該公司藉由海外紙上公司即香港益卓公司及維京群島公司,分散減少安普新公司實際營業收入,且按各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給黃某等股東,但黃某在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報取自安普新營利所得1,170萬元,而逃漏稅捐,違章事證明確。
法院表示,香港益卓公司及維京群島公司皆為紙上公司,而東莞大朗益卓廠係由安普新公司派遣其員工營運管理,安普新藉由台灣接單大陸製造的方式,將盈餘保留於境外紙上公司,藉以分散並減少安普新實際營業收入。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追查該筆實際盈餘應為安普新所有;安普新在95年間將分散收入後的盈餘,按持股比例分配給黃某等股東,黃某既有這筆所得,依法本應主動誠實申報並繳稅,但黃某漏未申報,依法自應論罰。
(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913000142-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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