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犯罪納入通訊監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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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新法增訂「千面人」下毒、摻偽假冒及人口販運,可納入通訊監聽範圍。值得注意的是,政院也提案修正,合法取得的另案不法證據,應留待日後法官審理時再做證據力認定,形同推翻立院年初時修法版本。

去年9月馬王政爭衍生非法監聽爭議,立法院年初時推動修法,縮限檢警調監聽權限及監聽資料可運用範圍。不料,此舉引發檢警調反彈,在實務上,也常發生救人、救災等緊急救難事件時,還得等法官發出監聽票,貽誤救人時機。政院新版通保法大幅砍去年初修法內容,一般預料,將掀政院、立院拉鋸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這次通保法有四大修正重點,一、在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等緊急情況發生時,檢察官可不須等待法官發出監聽票,就可直接調閱通聯紀錄,爭取救人時間。

圖/經濟日報提供

二、把千面人下毒、摻偽假冒、人口販運等犯罪,納入通訊監察範圍。陳明堂解釋,這類型的犯罪行為多有隱密性,若不實施通訊監察,很難查緝。

三、合法取得的另案不法證據,如果限制其他合法用途,無異保護犯罪。陳明堂舉例,現行通保法規定,檢警調為了調查A案,經法院同意實施監聽時,若聽到B案,除非B案涉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犯罪,否則不得作為B案證據,法務部認為,目前在刑事訴訟法已針對證據力有清楚規定,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由法官日後審理時認定。

四、新法規定,同一偵、他字案號或相牽連案件,因相關事證共通,得將卷證資料合併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陳明堂強調,絕對不會非法監聽。

另外,先前特偵組調查立法院長王金平被控關說司法案,遭立委批評監聽浮濫,立法院年初修法規定,監聽資料不可挪作他用,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俗稱「黃世銘條款」,在本次政院版中,也遭刪除。

【2014/10/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90047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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