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前以「用利益來保護食安」為題,從引導業者重視品牌經營及創造利益的觀點出發,探討食安問題的解決之道。但經驗告訴我們,再好的遊戲規則或制度,仍不免有人投機取巧,故應採取如何的態度來面對「已發生」的食安事件,避免類似事件持續發生,同樣是必須重視的課題。
台灣自食安事件以來,民怨所至,檢察官不得不積極偵辦,接連起訴大統、富味鄉等公司負責人,但判決出爐後卻飽受各方批評,除了量刑天差地別以外(大統案高振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但富味鄉案陳文南卻獲得緩刑),兩案又均以被害人及退貨通路商尚有求償權未行使為由,不依檢察官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引起訾議。

 

 

強制沒收犯罪所得

 

針對法院不沒收犯罪所得的批評,其實並非盲目的指摘,基於禁止任何人因犯罪獲得利益及避免犯罪所得被投入日後犯罪使用等刑事政策考量,各國政府莫不盡力沒收犯罪所得,以德國為例,該國對於犯罪所得的沒收,是採取強制沒收制度,原則上一定要宣告沒收,法官沒有裁量餘地,甚至可對第三人宣告沒收,以求徹底剝奪犯罪所得;美國法制則更進一步,除了以刑事手段宣告沒收,檢察官另外也可以用民事手段沒收犯罪所得,簡單一句話,就是要把犯罪所得全部清除乾淨,避免成為累積犯罪能量或創造不法利益的資本。 
反觀我國《刑法》第38條規定,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得予」沒收,也就是說法院有裁量是否沒收的空間,在法律規範上,即難有效預防及抑制犯罪。再將焦點拉回大統案及富味鄉案,法院考量被害人及退貨通路商的求償權,不宣告沒收,除了是法定裁量權的行使外,理論上也不是毫無所本,因為縱使是採取強制沒收犯罪所得的德國,在被害人有求償權的情形下,國家的沒收也同樣必須退讓,但不同的是,法院要例外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僅能在被害人行使求償權的可能範圍內,並非一律不予沒收,且必須要輔以其他強制處分措施來保全這些財產,以免犯罪所得漂白或脫產。美國則允許在檢察官提起民事沒收獲得勝訴後,由被害人向聯邦檢察總長請求將沒收財產的剩餘收益分配給被害人。 

 

 

 

讓黑心廠商全吐出

 

由此可知,美、德兩國是在確保犯罪所得不流回犯罪行為人的前提下,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但在大統案及富味鄉案中,我們卻看不到避免犯罪所得流回不肖廠商的有效機制,甚至行政機關考慮剝奪犯罪所得而對大統公司處以18億元的高額罰鍰,也因刑事優先與一事不二罰原則遭到撤銷,這正是民怨所在,也是經濟犯罪無法杜絕的原因。
沒有杜絕犯罪誘因,等同鼓勵犯罪,對於剝奪犯罪所得做得不夠努力或不夠徹底,都無法有效遏止投機與犯罪。為了避免食安事件一再重演,我們應思考從「剝奪不法利得」下手,修法健全相關沒收規定,強化沒收犯罪所得的效果,讓黑心廠商全部吐出犯罪所得,以儆效尤。至於如何設計兼顧保障被害人求償權的彈性制度,必須在確保犯罪所得不流回犯罪行為人的前提下並行,才能避免現行司法實務左支右絀、顧此失彼的窘境。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全文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10/36197923/%E5%89%9D%E5%A5%AA%E4%B8%8D%E6%B3%95%E5%88%A9%E7%9B%8A%E4%BE%86%E7%A2%BA%E4%BF%9D%E9%A3%9F%E5%AE%89%EF%BC%88%E5%91%A8%E4%BF%9E%E5%AE%8F%EF%B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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