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店「格主」月入8萬 要稅
租用格櫃的格主不須親自「顧店」,每月繳納2,000到3,000元不等的租金後,店鋪主代格主銷售商品。因此吸引不少想賺外快、做小生意的民眾,加入格子生意行列。
台北國稅局表示,格子店舖經營型態不同於一般店鋪銷售,因此,承租格櫃做生意的「格主」及出租格櫃的「店鋪主」,都容易混淆應負的稅務義務。
國稅局說明,首先在格主部分,格主如果每月銷售額未超過8萬元,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但若超過8萬元,就得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平均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的格主,則還須另開立統一發票給店鋪主。
稅局提醒,計算銷售額時,格主在同一店鋪的所有格櫃銷售金額,須合併計算,作為是否須辦營業登記的認定基礎。
在店鋪主部分,若每月向格主收取的租金收入及服務費未超過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給格主。反之,若向格主收取的費用超過20萬元,須在向格主收取租金或服務費時,開立統一發票給格主。
不論是否須開立發票給格主,店鋪主都須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且即使店鋪主向格主收取的費用低於20萬元,在將格子貨物代銷給消費者時,仍須按代銷產品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並註記「受託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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