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總統府資政、東吳法商講座教授 陳冲
機票分頭等艙、商務艙及經濟艙,現在為平抑票價,並為改善經濟艙或商務艙一位難求的現象,乃規定購買頭等艙機票須支付巨額附加捐,如此會達成下列何種效果?1、可以打擊購買頭等艙意願、減少頭等艙位需求,進而全面降低票價。2、消費者棄買頭等艙,擠向商務艙及經濟艙,使該二艙等機票更難買,票價反而飆高甚至產生黑市交易。
台北市政府一定比較相信前者,這由處理房屋稅的手法可以看出。農曆年前本報曾刊出黃繼岳律師的專文,指台北市在房屋稅下課徵豪宅稅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對此說法網民自然是有褒有貶,其中有一網民表示「在當前民意氣氛下,敢提此種意見,值得肯定」云云。曾幾何時,在台灣發表法律見解,居然也需要勇氣,不知應悲應喜?
黃律師主要在以法律觀點談地方政府房屋稅的「辣招」(港式用語),但房屋稅為何突然成為顯學?當然緣自「居住正義」的大纛,然課徵所謂豪宅稅,真能增強一般民眾購屋機會?此種媒體報導戲稱的「暴走式」、「天龍國式」的房屋稅,就可使一般民眾買得起住宅?會不會原擬購買高價住宅自住的消費者,因而轉向中級或平價住宅,反而擠壓普羅平民?
房屋稅成為議題,是起源於居住正義,所以首先於103/6/4看到財政部主導「房屋稅條例」的修正,主要是第5條,使中央或地方稅務單位有更強的法源提高稅率、擴大稅基,接著於同年11/3郝市府臨去秋波,修正「台北市房屋稅自治條例」(並非法律),提高台北市的稅率。當然實際計算稅額,仍然要訂出房屋「現值」,對現值的決定,台北市政府則另訂有「台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臚列其提高高級住宅現值的規定。誠如黃律師在專文中所指,該要點法律位階不足,其中所列8大標準,只是形容詞的堆砌,不符行政法明確性原則,而公式中重複計算路段率也有法律矛盾等等。
除此之外,其實該作業要點在法律邏輯上,尚有3點可議之處:1、要點第15點強調「地段絕佳」、「路段率」,明顯違反母法「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應減除地價部分」後訂定標準之規定。2、房屋不論其外觀、用料、管理如何良好,在任何地點的成本應為一致,會影響一般人觀念中「房價」高低的,其實仍是土地,此一因素已在地價稅中反映,不應再重複納入。3、房屋稅條例第11條亦提到「商業交通情形」為評估房價標準,以台北市政府歷來恣意變更或弱化停車場用途(如:A25、交九)、增加會惡化交通的建設(如:大巨蛋、三創)、乃至「以鄰為壑」破壞居住品質的措施(如:大量移轉容積率),因此受影響的住宅,反該是調降價格標準而非提高。
最後,在政策面上,要點第15點所列8大標準其實相當弔詭,例如「保全嚴密」、「管理周全」、「戶戶車位」等,難道市政府不鼓勵市民自掏腰包提升自主管理,進而協助市府強化治安、改善交通?地方政府每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評選優良管理的集合住宅,結果反成為加稅工具,豈不諷刺?
政府「打房」的目的何在?從毛院長以降,財政部到地方政府,都異口同聲表示,目的不是財政,而是居住正義。簡言之,是要讓中產階級或以下的大眾買得起住宅,所以「正義」的對象應該是「非豪宅的合宜供需」,這就須由經濟觀點來討論。
我曾經接受媒體訪問時就4個層面說明,1、供給面:宜增加非豪宅的供給,以往行政院的合宜住宅,就是一例。當然國宅,社會住宅都屬之,近日北市釋出捷運聯開案的分配屋為平價住宅、加強公辦都更,也是正確作法。2、資金面:各工業國家都普遍存在房價高漲現象,最常見的共同原因都是資金過剩(QE就是一例),台灣不應例外,貨幣匯率政策、遺產稅引發資金回流、選擇性信用管制未及早實施對高房價都有貢獻。
3、交易面:經紀制度不健全,以及價格不透明都影響房價,我在金管會任內就向行政院建議改革,後來在副院長任內因內政部江部長支持才完成相關修法。4、最後才是租稅面:租稅,也有不同稅目,吾人應了解,不論囤房、炒房,問題都在買賣套利,對象應是利得稅,而房屋稅是持有稅,不應僅因持有品質良好的住宅而被懲罰,尤其是自住、長期持有、乃至老人退休族,更應特別考慮,以免傷及無辜。
政策手段要正打正著才是高招,歪打正著只是運氣,至於歪打又歪著,恐怕是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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