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誠信
我國憲法明文揭櫫主權在民,保障人權及自由權,並規定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五權分立,本於職責,五權相互制衡,以保障人權,並維護國家安穩、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祥和。我國為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國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正公平、勿枉勿縱。不論是行政作為或司法程序,所有攸關人民權利事項,皆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及程序的正當性,更必須嚴守證據法則,探求事實真相。
太極門稅務案件乃源於侯寬仁檢察官之不法起訴,國稅局未依職權調查,更未給當事人任何說明之機會,在未釐清基礎事實及所得性質、金額之下,直接憑起訴書不實資料及虛擬金額,以太極門為補習班違法強徵課稅並重罰的冤錯案件。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警察機關、調查機關都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起訴書只是行政機關的陳述,只是待證事項而已,國稅局不能拿起訴書當作課稅依據。臺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指出,「租稅證據法」是租稅爭訟的判斷依據,有「租稅證據法」,才可以免除租稅爭議的偏頗與恣意空間。國稅局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就憑空發出稅單,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亦指出,既然已經依刑事案件起訴,就應該主張沒收,怎麼會交給國稅局去課稅,而國稅局竟然還認為要課稅,一行為不二罰,合法才有課稅所得,這樣的稅單還能繼續,實在荒謬至極。
茲列舉17項法理證據如下表,足證國稅局不應再發單強徵課稅,國稅局自始至今以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之違法稅單自應予撤銷。
國稅局應依證據法則 還民清白 終結稅災
備受社會矚目,纏訟18年的關廠工人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後,勞動部為維護社會和諧,決定尊重法院判決,不再上訴,訴訟中的三百多件案件也主動撤回,並依相關法律程序返還工人已償還貸款金額。
太極門向來致力弘揚國粹文化,受到歷屆總統之讚許,在國內和國際社會備受肯認,而且從未對外募款或接受捐贈。這樣優質的文化公益團體竟遭國稅局違法迫害長達18年。 18年來太極門冤案歷經司法三審,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監察院二度調查侯寬仁檢察官、稅捐機關在本案犯有多項重大違法,太極門師徒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證明本案自始就是件無辜冤案。然因刑案衍生的稅務案件在復查、訴願、行政法院來來回回不停反覆,違法稅單總計被撤銷十幾次;從88年開始立法院數次召開協調會、公聽會,行政院也召開跨部會議,共識解決冤案的程序與查證方式;監察院也二次進行調查,認定課稅不法;考試院考進來的公務員,被稅捐單位用來做這些侵害人權的違法課稅。其間所花費的公帑、行政資源、司法資源、社會資源,造成無數的民怨,葬送政府形象和誠信,崩壞憲政體制、五權功能不彰。
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表示,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的呈現,事實的呈現不正確,後面所衍生的統統都是錯誤的。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課稅處分有問題,應該就把稅單撤銷掉,解除民怨,讓太極門繼續為社會來貢獻。希望政府機關不可恣意濫權,相關單位尊重憲法法律原則,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依法行政,權力機關捨棄高高在上的心態,才能聽到人民追求正義的聲音。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指出,太極門冤案為稅務災難典型案件,行政機關要為人民而存在,不是為國家財政收入而存在,行政法院是最後一道防線,應該依證據來判決,在證據上沒有絕對站得住腳的理由,就不應該隨便課稅。
所有調查證據都顯示,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是贈與,且本案也早已經超過5年或7年的法定核課時效,實無任何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再行課稅,國稅局應立即依法撤銷違法稅單,還給人民清白。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權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會立即刪除,感謝。)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