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4名員警,6年前查獲吳姓、彭姓竊盜犯,吳女供稱贓物寄放在陳姓友人家,還爆料友人住處藏有槍枝,警方搜索查扣改造槍枝及子彈,陳男事後也被判刑,但4警因非法搜索不符程序,分別被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桃園地院審理,興國派出所郭姓、吳姓、楊姓、吳姓4名員警,民國98年7月9日在中壢區一處旅館查獲吳、彭兩名竊盜犯;吳女供稱贓物寄放在陳姓友人住處,她希望「將功贖罪」,爆料陳姓友人住處有槍枝及子彈。
4名員警帶著吳女到陳男住處,按門鈴時有名男子剛好走出,看到員警大喊︰「有警察,快跑!」就逃逸無蹤;4警直接進入屋內搜索,搜出改造槍枝及子彈、安非他命吸食器等。陳男被依槍砲等罪判刑4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他事後控告警方沒有搜索票、也未取得同意就進屋,4名警員解釋當時情況緊急,並非以強制方式進入。
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4人所稱的情況緊急只是主觀直覺,沒有具體事實可以證明,考量4人是因辦案而起,陳男也確實藏有槍彈並被判刑,但因4名警員始終否認犯行,法官認為沒有悔意,各判處2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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