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猛律師(左)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歷經近20年的爭訟尚無法告一段落,原因在於行政法院判決,僅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導致原核定仍存續有效,而令當事人無法享有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感嘆,老百姓贏了是假的,行政機關贏了才是真的。蔡朝安律師(右)期待法院能站在納稅義務人的立場角度,把事實調查清楚,能夠自為判決。不讓稅捐機關有機會更改稅額之後,使被撤銷的稅單又一再再敗部復活。
大法官釋字第451號開宗明義指出,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第677號解釋亦闡明規定,攸關人民權益,差一天就是違憲。所以上至總統,下至人民都必須受到法律時效的約束。倘若稅捐機關之課稅處分被財政部和行政法院撤銷之後,仍不受5年或7年核課時效之限制,隨時可以再發出稅單的話,人民等同隨時活在不確定的稅單恐懼中,則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宗教信仰權、訴願權、訴訟權,以及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之公平審判、有效救濟權利,完全形同具文。
林石猛律師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今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已判決台北國稅局敗訴,台北國稅局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歷經近20年的爭訟尚無法告一段落。原因在於該判決及先前的判決,僅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導致原核定仍存續有效,而令當事人無法享有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感嘆,老百姓贏了是假的,行政機關贏了才是真的。
蔡朝安律師亦提及受矚目的太極門稅案,並表示,9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台北市律師公會的律師座談會也做過討論,當時律師公會提到能不能請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明確指明,所謂原處分就是最原始的處分,及訴願決定全部撤銷,而不是把原處分認為是復查決定,結果讓最原始的原核課處分仍留著。他相當惋惜當時並沒有得到一個共識。
太極門稅務案件凸顯「萬年稅單」問題,李念祖律師表示,太極門當年(85年)是被檢察官以極不嚴謹、甚至令人存疑的證據起訴,雖然法院並未採納這些證據,而判定太極門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國稅局卻沿用不正當的手段及假設進行課稅處罰,並發展出一套規避時效的做法跟理論,造成本案課稅時效已過,卻持續被國稅局追稅長達18年,成為業界所稱的「萬年稅單」,而這並非個案,是普遍性的問題。他指出「人民的生命有限,但稅捐機關長存;這絕非正當的法律程序。」人民向政府主張權利時,政府會以超過時效而不受理;但政府的課稅處分卻沒有時效限制,嚴重侵害人權。
行政法院應做終局判決 終結萬年稅單
如何終結萬年稅單?林石猛以對岸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9條明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可避免台灣行政法院僅撤銷稅捐機關的復查決定,而保留原核定處分或裁罰處分,導致「萬年稅單」的不合理現象。
林石猛表示,訴訟權撤銷的範圍,不是行政法院說的算,他受理過的案子,就曾把原處分撤銷、復查決定一併撤銷,讓老百姓真正贏了的案例。萬年稅單不合理的情境,林石猛屢次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迄今都未被大法官受理,他呼籲,台灣稅務爭訟法制,應見賢思齊予以改正,以免長期累積民怨,造成政治社會不安。
蔡朝安律師則認為,保護納稅者權益,能夠站在納稅義務人立場角度的法院,將原核定處分和復查決定的紛爭一次解決的作法,才符合人民的期待。而從提升稅捐機關自我審查功能的機制來看,就算是事實沒能夠明確,可是一個經過多次來來去去的稅單,事實審法院如果能夠在權責範圍之內詳盡調查,並且自為判決,才不會讓相對強勢的稅捐機關有所謂敗部復活,就同一案件再度發出稅單的機會,造成歹戲拖棚,讓納稅義務人來承受萬年稅單的痛苦。
(全文來源:http://www.tssdnews.com.tw/index.php?FID=45&CID=273263)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權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會立即刪除,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