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因共諜案被判刑的前中將柯政盛,主張國安法未明確界定「發展組織」的意義,法院作為處罰的構成要件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一位不具名大法官指出,國安法第二條之一和第五條之一所指的「發展組織」,就是人民不得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替中國或外國拉人刺探、蒐集台灣情報,這點不管是檢方還是法院都存有高度共識,絲毫沒有模糊空間。

 

大法官︰國安法對「發展組織」規範明確

 

以最高法院為例,終審法官對於軍人淪為共諜,只要罪證確鑿,向來嚴懲不貸,承審前空軍中校袁曉風共諜案的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陸海空軍刑法定義的「敵人」,如軍人洩密對象為中國,依該法第廿條第二項規定,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另有檢察官指出,前海軍中將司令柯政盛退伍前,就和中國特務「眉來眼去」,拉攏老部屬下海當共諜,可惜他們多在海外接頭,我方蒐證不易,只能以刑度較輕的國安法偵辦論罪,不然柯不會只輕判一年二月。

 

台北律師公會前任理事長黃瑞明律師指出,中國是我們敵對的國家,本來就會無所不用其極吸收我方將領,這並不讓人意外,柯不自愛,竟替對岸在軍中發展組織,非常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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