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琳
德國有一位學者曾說過:財政憲法兩個重要構成的核心要素是「公務員」與「金錢」。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表示,公務員如果不藉正當程序來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
國家就没有正義可言,不合乎正當程序的公務員,違背程序來取得國家的財源,人民對國家的尊重度會降低。
「要對人民繳納的稅捐事後進行補徵,不能夠認為是大量行政;在進行補徵的核課處分,事前的程序也應合乎稅捐稽徵法和行政程序法。」黃俊杰強調,不合乎正當程序的稅捐處分,雖然經過判決確定,
但是課稅的基礎事實如果是錯誤的,就應該進行撤銷。
黃俊杰以太極門稅案為例指出,國稅局原始處分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但後來經查明是給付敬師禮,不是補習班,課稅的基礎事實發現是錯誤,是事前程序有重大瑕疵,應予以撤銷,
才是符合正當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況且太極門案件於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判決,已認定敬師禮是贈與的事實,屬於免稅性質。「為確保依法行政原則,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黃俊杰認為,公務員自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廢棄或撤銷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後,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本文轉載自:台灣新生報 http://www.tssdnews.com.tw/index.php?FID=45&CID=29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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