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鄉林建設公司於二○○四年間,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台中會展中心開發營運案契約,工程卻嚴重延宕,雙方事後打民事官司,台中地院一審判決,鄉林公司要賠償違約金二千五百餘萬元,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鄉林還要償還開挖土石變賣的得款共一億一千三百四十萬,以及懲罰性賠款二千三百七十六萬元,總計判決鄉林應再賠償市府一億三千七百餘萬元。
對此,鄉林公司指出,尊重司法,判決不會影響鄉林運作,不過,台中會展中心開發案,鄉林「公親變事主」,演變成台中市民、台中市政府、開發團隊三輸局面,令人扼腕,此案爭議是前市府團隊片面終止契約,鄉林公司將再上訴,爭取權益到底。
判決書指出,鄉林與市府簽訂合約之後,應於二○○八年二月底完工營運,到了二○○七年底,進度需達九十五%,卻只完成近四十%,市府遂於二○○八年七月中旬解約(同年六月,前經濟發展處長黃晴曉於中國考察,被鄉林公司委託徵信社人員,拍下泡妞喝花酒畫面)。
市府認為,延宕工期的責任在鄉林公司,鄉林公司要把開挖且賣掉土石的錢,共一億一千三百四十萬元償還市政府,還要再加上延宕工程的違約金與懲罰性賠款,至於原工程地點開挖後的大坑洞,現已闢為秋紅谷公園。
鄉林公司則認為,他們沒有違反契約,雙方爭議是,市府認為鄉林要對台中會展中心與交七轉運站用地進行聯合開發,鄉林認為聯合開發要先設計規劃,導致的工程延宕責任,不能歸責給鄉林公司,至於土石問題,是在解約前開挖販售,得款不需償還市府。
台中高分院認為,合約顯示,雙方開發範圍是台中會展中心,不包括鄰近的交七轉運站,鄉林公司施工進度延宕,市府終止契約並無不法,契約終止後,鄉林公司必須把工程地點恢復原狀,但因土石已經販售,因此,必須償還賣土石的錢共一億一千三百四十萬。
高分院認為,鄉林公司延宕工程的原因,是在自己身上,不是市政府,但市府求償的違約金與懲罰性賠款三千九百六十萬元太高,應酌減少為六十%,共二千三百七十六萬元,加上土石的價格,共計一億三千七百一十六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本文轉載自: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5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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