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再次執政,準法務部長邱太三聲言要推動司法改革,無論司法界或是社會大眾莫不期待。司法改革是幾十年的老話題,檢討失敗原因,只歸結到一個字「私」。當法律人各自本於職務角度,堅持太多私利私見,就不能依法理與制度實現理想。不打破本位主義,司法改革永遠不能有所成就。

筆者就以往司法改革的經驗提出以下建言:

 

1、檢察官不是法官。

第六屆立法委員在《法官法》在立法時,最大的障礙在檢察官要在《法官法》中軋一腳,以致未能順利立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居中聽訟,檢察官與被告則為對立之兩造。刑事案件要能得到被告與社會信賴,必須確立檢察官的客觀公正。檢察官可以受憲法八十條的職務保障,但不是法官,法務部一直堅決將法官與檢察官綁在一起稱作「司法官」。法官與檢察官之職能不同,專長各異,不能司法官學院聽相同的課程。更不宜編在一個班級,互道同學。檢察官不能與法官聯手霸凌被告。

2、法官獨立公正居中審理。

民國88年司法改革會議最大爭執在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進行。司法院主張刑事訴訟採交互詰問由當事人進行。法務部堅決主張,法官依職權進行。最後兩院妥協,在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前提下,加了一個法院職權進行的尾巴。雖然號稱「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是大家都知道那是掩人耳目的職權進行主義。因此,法官就無法完全居中審理,必須充當游擊手漏接時補位的外野手,替檢察官完成指責被告的工作。成為八十八年會議最大敗筆。

3、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現今法官太輕,通過考試多在26歲上下,擔任審檢工作之前幾乎沒有工作歷練與社會經驗。一旦出任司法工作經常判斷失準,與社會期待脫節。不求法官遴選制度的變革改進,卻硬將法庭都變成合議制,實是世間少有。浪費人力,卻沒有實質意義。社會經驗的欠缺對民事案件之審理障礙最大。

法官檢察官貪瀆雖略改善,但那些人有問題是極易察覺的,但司法界卻礙於情面,並未像「正己專案」所規劃的雷厲風行。尤其是轉任律師的部分法官檢察官,經常在名片上標榜曾任某法院法官,在社會上招搖,對司法威信斲傷最甚。

4、檢察官應嚴格遵守訴訟法。

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都是檢察官應該嚴守的訴訟法則。但是經常看到檢察官釣魚偵查、違法監聽、任意洩漏偵查秘密,甚至故意放話辦案,都是必須立即改善的司法實務。在調查證據完畢後,法院應命依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辯論後,檢察官才能依法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起訴時任意具體求刑,是明顯違法的行為,但檢察官濫權成習。前在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時代曾明令禁止,但到了羅部長又曲意維護,對人權之維護傷害至深。

5、確立律師辯護代理制度。

早先因為法律系不多,律師人數不足,除重罪有公設辯護外,一般案件不分民刑事對於律師之參與採取任意主義。在民訴已採集中審理與適時提出,刑訴採交互詰問,未委任律師之當事人已不可能得到訴訟上合法之利益保護。文中提到的部分法律名詞或許大家都未必了解,遑論自任辯護?因此,委請律師強制辯護與強制代理遂有必要。

6、精進審判筆錄。

書記官程度參差不齊,具法律專業訓練專長者,約為三分之一。書記官筆錄之製作成為法官與檢察官之打字員。筆錄之不實常為誤審誤判的根源。民間的仲裁協會都已經可以即時做成逐字筆錄,何以院檢不能?

台灣指標民調顯示,17 % 的民眾認為目前台灣司法能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69 % 表示否定。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已經到達崩盤的惡劣程度。寄望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千萬不能淪於民粹,絕對避免花俏,腳踏實地把未能落實的制度切實做好。司法改革豈有靈丹妙藥?(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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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418000403-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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