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各稅捐機關將於7月1日公布個人及企業欠稅大戶名單,有鑑於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在企業欠稅部分,有限公司若有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等情形,應儘速依清算程序繳清欠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欠稅達規定金額標準時,因清算人身分而遭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安排。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欠繳已確定稅款合計,個人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經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時,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的人,應解除其限制。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公司法》第334條及84條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權,因此,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另外,按同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否則公司清算是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國稅局官員解釋,參照財政部68台財稅34927號函釋,限制出境的營利事業負責人,應以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的負責人為限,準此,公司於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的對象。

官員說,有限公司若有欠稅未繳納達規定金額標準狀況,雖已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人於清算期間內,仍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有限公司如有應行清算事由,應儘速進行相關程序,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欠稅,或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全部欠稅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為清算人身分而遭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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