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研討會,以太極門案件為例,學者專家與民眾齊呼籲行政機關有錯就要改,是賦稅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6月18日在集思台大國際會議中心舉辦「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研討會,以太極門案件所涉程序瑕疵及程序重啟問題為例,囊括國內知名司法、稅務、行政法、人權專家,透過太極門案例了解國內當前稅捐稽徵的問題。
學者研究太極門案件起源,稱為檢察官製造的「假案」。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55年成立以來,從無課稅問題。只因侯寛仁檢察官違法偵辦起訴,並將80到85年共6個年度綜所稅移送到國稅局,國稅局未經過調查,就當成補習班違法課稅。80、82、83、84、85年5個年度,行政法院都判決太極門勝訴。惟獨81年度綜所稅因為中區國稅局隱匿函查所得之206份贈與證據,偽造文書於復查決定謊稱僅5人為贈與,且未依法提供訴願會參酌,亦未提供當事人辯明,更拒絕當事人閱卷。矇騙訴願會及行政法院,造成法官誤判,這份以補習班為基礎的81年度綜所案就在95年判決確定了,經一再提起再審均被駁回。此案不斷產生新事證,包括96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且認定敬師禮是贈與。依據行政法院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即應開啟再審。而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及同院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行政機關必須依照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的意旨,國稅局自應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贈與事實,主動撤銷違法錯誤之課稅處分。更何況101年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也全部表示敬師禮是贈與。
102年中區國稅局更打臉自己,於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既然不是補習班,就無補習班學費,完全證明國稅局的課稅處分自始就是錯的。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的規定,國稅局就應該重啟程序,甚至主動撤銷錯誤的課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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