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發表人左起輔仁大學法學院暨行政副院長吳志光教授、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外商銀行法務主管李俐欣(代蔡孟彥助理教授發表)
「稅捐處分瑕疵與程序重啟」研討會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中國租稅研究中心、正大出版社、台灣稅法學會等主辦,以嚴謹方式進行,由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主持爭點評論,本次與會學者一致呼籲,行政處分發現錯誤,或事後發現有利當事人之新事證,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就應該由行政機關更正,不因有無經過判決而有不同,在時間上更應放寬限制。
葛克昌(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
太極門案件獲得朝野長期的支援,二十年了,是賦稅人權最重要的事件,對於稅法學的發展有很大的貢獻,讓社會了解到課稅對人權的侵害。
所有公權力都可能濫用,最可能濫用就是課稅的權力,與公義有很大的關係。倘若沒有人權觀念,最優秀的公務員就有可能變成人權的迫害者,法官、稅捐機關,更需要強化稅法教育。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足以證明原確定處分違法不當或有錯誤之情形。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應准予程序再開,並撤銷變更或廢止原確定處分。
如行政機關嗣後發現原處分錯誤,為維持正義,以實現行政權本來任務,自不應受確定判決之拘束,而得本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依據職權撤銷變更原違法不當處分,或為其他處置,以主動給予權利侵害之救濟,民國25年司法院院字第1557號解釋即本此意旨。過去法院過度強調法律安定性,忽略社會主義的伸張。應該回歸到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自己做錯,自己就可以改,甚至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對於不當的課稅處分應該撤回,停止執行。
吳志光(輔大法學院暨行政副院長)
學理上多認為只要是不能再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無論其是否曾提起行政救濟,皆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實際上看到很多人受限於實務保守見解而求助無門,站在開放、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支持黃錦堂教授的看法。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但書強調須「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係繼受自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2項,所以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本文申請行政程序重開稱須「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當係黃錦堂教授所言未充分掌握德國法僅強調行政處分「具有不可撤廢性」的可能誤解,而非有意排除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也就是說,只要發現行政處分有違誤,或事後發現有利當事人之新事證,不論是否曾經提起行政救濟,或經判決確定,均應給予行政重啟之機會。
張永明(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從行政程序法第一條來看立法精神「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從立法精神來看,行政機關有義務要保障人權,有錯誤時本身要有職權能自行撤銷錯誤的處分,人民也可以促請行政機關改過,大家朝此方向來處理。
范文清(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人民就已確定的行政處分,當其尚得依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者,當然首先應該循此管道請求救濟。倘若再審程序已被關閉,例如已逾提起再審的五年的期間,似乎應從此時開始計算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所規定的五年期間為宜,俾使實質法治國的理想得以實現。
蔡孟彦(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
認同黃錦堂委員的見解,此外,時值轉型正義議題日益受到重視之今日,若能善盡現行規範之機能,也可矯正以前因為法制設計未盡健全所遺留之錯誤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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