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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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日堯(台北市民)

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初審,內容包括追稅期最長不超過15年。報載官員表示,由於稅務爭訟案件從複查、訴願到行政訴訟,常纏訟多年而產生萬年稅單,因此明定最長15年,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追稅,但故意延遲訴訟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似乎是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條文,仔細推敲其實只是表象,骨子裡還是沒有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概念!就算是殺人放火的刑事案件,妥速審判限制都只有8年,追稅期竟然長達15年!人民和稅務機關打官司,比告殺人犯還困難,這是什麼道理?走過行政救濟,跑過法院的人都很清楚,稅官可以請公假、用納稅人的錢請律師,而人民打稅務官司得先繳一半稅金,加上訴訟費,跑法院的時間與精神壓力,有多少人撐得了8年?更何況15年!

稅務爭訟會纏訟多年,就表示當初稅官開單有問題,或是沒有依照證據法則,或是沒有依照程序正義,一定是有瑕疵,龐大的國家機器才會打不贏官司,又何苦浪費國家社會資源,窮追猛打老百姓長達15年?把這些時間、精神拿來提昇課徵品質,不是更有意義嗎?

樂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即將出爐,但不合理的追稅期應再檢討,至少不能比殺人追訴期長!

 

https://tw.news.yahoo.com/%E7%B6%B2%E5%8F%8B%E8%A7%80%E9%BB%9E-%E6%AC%A0%E7%A8%85%E8%BF%BD%E8%A8%B4%E6%9C%9F%E4%B8%8D%E6%87%89%E6%AF%94%E6%AE%BA%E4%BA%BA%E8%BF%BD%E8%A8%B4%E6%9C%9F%E9%95%B7-062641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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