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30 14:44聯合晚報 本報訊
 
前大法官廖義男。圖/聯合晚報
前大法官廖義男。圖/聯合晚報

作者:前大法官廖義男

目前國家賠償法的看法,國家賠償法修法之前瞻目標及應修正之重點包括以下幾點:

1、以客觀違法行為論證主觀之故意過失:須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而以其行為是否「違法」為關鍵,即應強調所謂的『國家自己責任』。

2、行政法院應建立三級三審或擴大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判權,而依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並修正訴願法使訴願併得請求損害賠償。

3、延續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採取的『保護規範理論』立場,以解決最高法院判例認為要有公法上請權權行使而被拒絕才符合所謂的『怠於執行職務』之論點,即只要有國家機關濫權就應該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4、不只應強調『公務員個人』違法執行其職務之侵害行為,而是應強調行政一體的共同責任承擔,以行政機關『組織有責性』代替個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之可非難性,強調公務員違法執行其職務之侵害行為,若是可歸責於行政機關在組織及監督作用上的瑕疵,則應視為一種組織上的過失,以避免因舉證困難而限制了人民之救濟權利。

5、立法院制訂違憲法律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情形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及對主導該法之黨團所屬政黨行使求償權。

6、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條規定,網路及個人資料庫可視為現代科技概念的公共設施,配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且法益侵害對象不應僅限於過時的狹窄的個人、身體法益,更應擴及至隱私權的保護,即若國家對網路空間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致個人隱私權受害時,國家即應負擔賠償責任。

7、政府政策逾越人民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已失其正當性及合法性,應否負補償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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