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熱鬧進行著,立法院也即將協商、審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依照目前的態勢,司改由國是會議討論,轉型正義歸促轉條例處理,兩者好像是平行線。但這二者都是國人高度關注的內政問題,而且司法在威權統治時期是統治者的幫兇,是鎮壓異己的工具,怎可不談司法的轉型正義?促轉條例可解決這問題?
依照促轉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威權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的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平復。這規定如要具體落實,大概就是修改《國家安全法》,賦予政治冤案的當事人經由上訴或抗告,尋求平反、追求真相。
然而,年代的久遠、案件量的龐大,加上程序、時效或證據取得等問題,重起司法程序有其困難度;何況不少受審判者已經凋零,加上訴訟程序的煩累,上訴請求救濟未必是受審判者或其家屬所願。

司改應提救濟機制

這些人當年主要是被以違反《刑法》第100條、《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等罪名,判定有罪。當年國民黨為打壓政治異議人士,藉由這三部法律,任意冠上意圖顛覆政權的罪名,並施以軍事審判,造成大量的冤案。因為侵害人民的言論、思想、結社等自由,這些判決自始不法、違憲,立委們早已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計有將近八千人獲得補償。立委們為何為德不卒,不直接立法廢棄加諸這些人「有罪之身」的不法判決? 
就此,外國有類似立法例可資參照。德國為處理納粹掌權後,基於政治、種族、宗教等原因,貫徹或維護不法政權所作出違反人性尊嚴、正義理念的刑事判決,加上拖延50年的背景,透過個案的司法審判已不太可能的情況下,遂於1998年制定《廢棄納粹主義之刑事司法不法判決法》,以法律廢棄納粹政權基於特定法律所為的裁判。 
基此,筆者建議立法院參酌這樣的立法例,直接立法廢棄依照這三部法律所作的不法判決,而不是以重新調查、上訴作為唯一的平復方式。當然,這些冤案當事人是訴訟的主體,享有透過複審尋求真相(如知道加害人是誰)與正義(含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權利,自然應賦予他們選擇的權利。 
另外,戒嚴時期不是觸犯這三部法律,卻受軍事審判者,本應給予救濟的機會。至於實質上遭羅織罪名,卻因司法不獨立,而由普通法院審判的政治冤案(如「金碗案」、「蓬萊島」等等),也不在少數。對於這類普通法院所作的有罪判決,也應有一套救濟機制。但這是經由司法程序所作的確定判決,基於審判獨立原則,本不宜由促轉條例或據此設置的促轉會來處理,即應由司法國是會議討論可行方案。 

歷史冤案傷公信力

台灣司法公信力不彰,不是單純幾件性侵、可教化的爭議判決所引發,而是歷史冤案的積累。由於歷時甚久,案件量無從估算,不經篩選直接讓可能的冤案進入審判,恐將癱瘓司法體系。
可行之道,是成立多元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負責應否開啟再審的審查事宜,一旦決定開啟,再移由普通法院重新審理。而國是會議第一組本安排有:檢討確定案件審查機制、設立轉型正義法庭、評估建置司法之外獨立刑事覆判機制等等議題。還請委員們發揮睿智,勇於承擔吧。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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