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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員工關懷協會的工殤官司打了15年,台北地院今(17)日宣判,445名員工共獲賠5.6億元。圖:林雨佑/攝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設廠期間,因員工質疑工廠違法將三氯乙烯等污染物質,倒入地下水井中,讓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長期飲用,導致有200名員工陸續罹癌過世。台北地院今(17)日宣判,公司需賠445名員工5.6億元。

纏訟15年的RCA工殤官司,數百名員工向公司求償27億元。而2000年上映的美國真人真事電影《永不妥協》,也同樣是描述一名受僱於律師事務所的單親媽媽,幫助受地下水汙染而罹癌的辛克利小鎮居民,控告太平洋瓦電公司,最後讓居民獲賠3.33億美金,與此事件相似性極高,讓外界稱RCA案為台版的「永不妥協」。

不過,雖然員工要求賠27億元,北院則判定RCA及後續接手RCA的美商奇異與法商湯姆笙公司需賠445名員工5億6445萬元,金額從數1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以罹癌中的員工獲賠金額較高。

北院指出,RCA公司桃園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並以電視機的電腦選擇器為主要產品。其製程中先後曾使用何種有機溶劑為清潔劑以及如何處理等,都需由RCA公司舉證,而非要求員工或家屬舉證。

北院也指出,依據1975年6月至1991年5月台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對RCA公司桃園廠歷次實施有機溶劑作業檢查之檢查通知書共計9張紙可知,RCA確實曾一再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自來水法」等,造成工廠土壤有機溶劑嚴重超標,高達整治基準的110倍以上。

針對判決結果,北院表示,審酌3原告會員之年齡、身分、學經歷及罹患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ARC、美國環保署(U.S.EPA)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物質的評估,以及原告自身或目睹至親罹癌,承受癌末陪伴過程之漫長煎熬,並承受喪親的椎心之痛,或因自身罹癌而身心靈遭受嚴重創傷,至今RCA卻先後將巨額公司資金達32億餘元匯至法國之國外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等情事,以酌定員工或家屬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

(全文來源: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4-17/5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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