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前縣長傅崐萁涉炒凱聚等公司股票,案件從2000年開始繫屬台北地院,但最高法院三度發回,不僅結果遲遲無法確定,被告還可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立法委員黃國昌質疑「權貴的案子都可一拖再拖」,還有縣長參選人到監察院告發承審傅案的法官;法官梁耀鑌去年8月開庭前告知「司改不用捨近求遠」,檢察官有實質舉證責任,應由檢察官補充完整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黃國昌去年5月14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權貴犯罪問題,他舉例「花蓮縣長傅崐萁台鳳炒股案超過18年沒有結案;王令麟案拖過15年,在台北監獄還行賄監獄官」,不斷地更審、越判越輕,權貴的案子可一拖再拖,司法院卻稱「沒有拖延」,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嗎?
而民進黨花蓮縣長參選人劉曉玫也到監察院告發承審法官,高院更三審去年8月17日開庭時,法官罕見地「告知」在場人,長久以來司法判決中的某些「個案」,判決結果不符社會期待或遲遲無法確定,司法得不到人民信任,形成「罵司法」變成顯學,數落司法就有掌聲現象。既然司法公信力低落是司法判決中的某些「個案」造成的,談司法改革不用捨近求遠,改革良方是不是在這些「個案」裡。本案確定後值得好好研究,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法官梁耀鑌有感而發,指一個案件從起訴到現在過了廿年,無法確定,如果被告冤枉,起訴對被告而言就是「不可承受之重」,被告又被折磨超過廿年,人生有幾個廿年呢?如果沒有冤枉被告,案經廿年未確定,遲來的正義也不是正義。
梁指出,問題會是出在檢察官的專業偵查與專業蒞庭、律師的專業辯護還是法官的專業審判上?司法實務,矚目金融、經濟案件,檢察官起訴被告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證據「很少一步到位」,且案件送至法院,經辯護人一一拆解,大部分呈現「殘破不堪」現象,需要補充,這應由檢察官舉證。
但除了檢方問題外,被告是否藉故拖延開庭時間,也難杜悠悠之口。高院更一審在判決中就提到,時任立法委員的傅崐萁以立法院要開會、有花蓮地區交通需求會勘協調座談會來表示無法出庭,但法官細繹這些文件,發現立院開會或交通部協調會的時間根本兜不攏,傅主張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並請求再開辯論,不被採信。
更一審時,傅崐萁聲請傳喚證人,但他到了開庭日卻又以罹患「本態性高血壓、非傳染性胃腸炎及大腸炎」等疾病請假,還希望休養3個月。合議庭認為傅突襲性聲請傳訊不同的證人,法院傳證人到庭時,他又說需要等待身體康復,但他期間卻能出席各項會議,顯然是延滯訴訟程序。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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