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北社理事 2019-02-21 18:16

最高法院黃瑞華法官2月20日發表「三審法官致檢察總長公開信」一文指出,終審法院不自為終局裁判,反覆發回,使當事人受盡訴訟折磨、法院積案如山,資源浪費、正義遲延,人民、同仁及司法公信三輸!

黃法官所指情事在江元慶著《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詳盡指稱不少案例,包括華定國案、一銀押匯案等,以及《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蔡友辰律師口述、黃怡整理),均是發回更審將近20年才定案,人生有幾個「20年」!我們相信黃法官「公開信」的發表,不是進行挑戰,而是法官良心的表現,旨在維護人性尊嚴,相當值得肯定。

在民主法治國家,公權力要實現刑罰權,應遵行法治國原則,包括正常法律程序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證據裁判原則等,才能充分保障司法人權,尊重人性尊嚴。

目前,刑事司法採行三級三審制,終審法院的自為判決,是依法有據,理所當然,而卻有人提出「最高法院無權自為無罪判決」之見解,作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令人不可思議。難道刑事案件的審理長期化,凌虐當事人,才是國家施行刑罰權之目的?

再者,目前施行司法二元制,有關課稅之行政處分,納稅人不服而提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的自為判決,早日定案,才是正確做法。我們發現發生在1996年底的太極門案,由刑事案件衍生的稅務案,歷經22年,仍未結案。期盼最高行政法院早日自為判決,「萬年稅單」的怪異情形,才能獲得解決。

新聞來源: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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