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樹】
▲太極門應邀參與國家文化總會宗教委員會主辦的「2008平安幸福音樂祈福大會」,與基督教、佛教、一貫道、天主教等十一個宗教,共同為台灣祈福。
台灣民主法治多脆弱?根據107年學者調查統計,八成民眾不信任法官,高達80.9%對司改不滿意。公理正義不彰、冤案不理,人民如何信任政府?
85年首度民選總統之後,爆發宗教掃黑風波,太極門無端遭池魚之殃。11月間,高雄與新竹地檢署接獲不實檢舉而搜查太極門,皆查無不法而簽結。台北地檢署侯寬仁檢察官卻大肆搜索偵辦,查無實證下,竟然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將同一筆其所捏造的金額,一面認定為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面認定為補習班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強徵課稅。
當年檢察官以刑事及稅務手段雙重追殺,不僅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太極門弟子收押、將掌門人夫婦全部資產凍結,還僭越職權直接下令各縣市政府對太極門封館及斷水斷電。而國稅局未依職責查明,亦未等法院判決確定敬師禮性質,即開出稅單及罰鍰,連當事人資產迄今都還遭國稅局禁止處分,甚至遭查封拍賣,顯然是以租稅手段打壓太極門,迫害太極門師徒,嚴重侵害人民為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成為228事件之後,牽連最廣、受害人數最多的人權迫害,而被專家學者稱為法稅228。
太極門宣揚愛與和平 孝敬師父天經地義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55年陸續加入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成為團體會員。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422號判決也肯認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
太極門弟子蔣瑞琴為太極門冤案擔任義務辯護律師長達二十幾年。她談到「養天地正氣 法古今真人」是太極門的精神標語,太極門真正本質是修行,弟子除了練氣,更重要的是要修心。她親眼見證一個自力自費、不對外募款,也沒有接受外界捐款的民間團體,憑藉師徒共同理念,透過文化軟實力,屢屢創造「台灣文化奇蹟」,數十年如一日,至今已拜訪五大洲90個國家,受到國內外各界支持與肯定。蔣瑞琴指出,練氣養生只是太極門弟子修行的方式之一,因為有了健全的身心才有餘力愛人、助人,並以文化交流展演的方式,推展愛與和平的理念,淨化人心。這就是太極門師徒「以己之善兼善天下」的信念與信仰。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教授認為:「太極門之主要宗旨既在推廣氣功養生之道,淨化人心,並促進世人身心靈健康,自亦符合道教信仰之重要內涵。太極門透過氣功養生,並宣揚愛與和平之理念,均為典型之道教作為。其先後加入中華民國道教會及台北市道教會,均彰顯其在宗教認同上的自我理解及受道教界的認同。於國家在界定何為宗教時,即應尊重宗教團體的自我理解,而國家秉持中立原則,不應受特定宗教觀點之拘束,尤其是在一個多元文化的社會中,宗教界定賦予之特定的內涵若未顧及宗教團體的自我理解,自侵害其宗教信仰自由。」
保衛宗教信仰自由 彌補歷史錯誤
國際矚目的「2019年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在台北舉行,共15國代表參加,3月11日開幕,總統蔡英文致詞,「台灣深刻了解權利被剝奪、身分被抹煞以及生活方式遭受挑戰的感受。所以我們選擇與受專制政權壓迫、被剝奪宗教自由的人民站在一起。」專程來台訪問的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表示,台灣可作為範例,向中國證明,享有宗教自由的社會並不會對政府產生威脅。然而,各界關注的法稅228冤案,當中涉及對信仰自由的迫害,是否已經危及此核心價值?再不解決,已是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恥辱,更是台灣的恥辱!
全球宗教自由的燈塔 平反冤案是第一步
受到刑事及稅務雙重迫害的太極門冤案,也被學者稱為法、稅照妖鏡,照出台灣司法、稅法沉痾,堪稱法稅228事件。二十多年來,太極門稅案在行政法院及財政部訴願會已經18次勝訴,然而,國稅局卻沒有依法撤銷稅單,嚴重違法違憲、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23年太極門師徒不對任何的違法妥協、低頭,所堅持的就是人性尊嚴、信仰自由,師徒文化不能被踐踏,正義真理不能夠妥協!
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永然律師表示,台灣宗教興盛,都有賴《憲法》保障,太極門不單單學氣功,還學正心做人,是具有共同信仰的團體,信仰的範疇大於宗教,非營業,非宗教,弟子除了尊崇師父,更希望能夠透過師父的理念與影響力,一起跟著他們的師父種「福田」,共成一個「善業」。他們的敬師行為,反而讓他們師父有稅務上的麻煩,弟子內心不捨竟讓他們師父遭致這樣的境遇!
蔡英文總統強調:「歷史告訴我們,當越多人可以生活免於恐懼時,國家就會更加安定、和平與繁榮。所以,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將這個論壇打造成區域,乃至於全球宗教自由的燈塔。」
雖然我國憲法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繼228事件、白色恐怖之後,台灣曾經發生嚴重的信仰迫害事件,發生於民國85年的太極門冤案,就是源自於以宗教掃黑為名的不實檢舉!儘管刑事三審級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無罪無稅、敬師禮為贈與性質,且相關當事人不斷提出證據,證明「敬師禮」是贈與,國稅局卻硬說成補習班學費;又「贈與稅」課稅對象是贈與者,財政部卻對受贈人強徵課稅。台灣人民能夠縱容公權力迫害宗教信仰自由,踐踏民主自由的基礎?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教授鄧衍森從人權觀念談到,西方一再表彰法律的尊嚴與良心,任何人不可違反或逾越,是正義的同義語。人要有良心和理性才能講人權,因為法律代表國家的良心。所以太極門整個案件就是對法治的破壞,這種侵害若從人權(財產權)來討論,太極門被侵害了團體財產權,集會結社、信仰等各種自由權都涵攝在財產權裡面。
前司法院大法官兼副院長城仲模表示,文化、和平、人權,是人類內心最期盼的生活方式,但還需要努力,很遺憾的台灣發生了太極門案件,造成文化、人權被侵害的問題,我們需要學習人權進步國家的做法。
▲97年4月18日,太極門設壇擺陣,舉辦「祭天祈福大典」,焚表上文,上達天聽,以表修道心跡,更廣邀各大宗教領袖前輩齊聚發心觀禮,圓滿完成大典。
武術門派、宗教團體弟子贈與敬師禮供養師父,乃我國傳統優良禮俗,猶如孝親敬長、婚喪嫁娶、新居落成,大小紅白包均無課稅問題。太極門弟子陳德銘是位執業近40年的資深會計師,他表示太極門弟子依古禮拜師入門,以個人納稅後所得,敬贈掌門人敬師禮,乃我國沿襲已久的優良傳統禮俗,也是人之常情、弟子應盡之禮,而弟子對師父的供養來自於價值信仰的認同,這屬於個人思想及信仰之自由,依財政部64年台財稅第33031號函釋規定,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民法第406條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陳德銘強調弟子為贈與人、掌門人為受贈人,所以太極門自成立以來,從無課稅問題。
陳德銘指出,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均發文表示,其團體會員從無因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國稅局代理人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亦表示,全國上萬個宗教、武術團體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之敬師禮而被課稅。刑事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並認定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之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且獲國家冤獄賠償;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已決議國稅局不得依據刑案起訴書課稅,並決議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100%證明弟子的敬師禮為贈與,與刑事法院判決一致,國稅局也於復查決定書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然國稅局卻違法濫權將敬師禮劃分一半贈與、一半學費,扭曲證據所顯現之贈與事實。
中華道教總會秘書長張肇珩表示,對師父表示敬意束脩很重要,而且師承關係,無法用金錢量化,以宗教行為來說,對師父的崇敬,一切都是合理的。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強調,在台灣沒有任何一個宗教的上師,因為接受弟子的贈與而被課稅,這也是兩公約中宗教信仰自由及參加文化生活之自由。國稅局就太極門弟子贈與師父之敬師禮,與其他武術、宗教之奉獻為不同處理,認定有對價,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原則、經驗法則,嚴重違反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平等原則及公政公約第18條規定,有礙信仰自由及宗教自由之平等對待!
尊重文化生活 宗教信仰 人權普世價值
【文/林歆芙】
▲(左)太極門從無接受外界捐款,憑藉師徒之力,長期致力文化之傳承弘揚與國際交流。 (右)許多古老文化藉著太極門師徒代代相傳,而展現新生命。
宗教信仰、宗教儀式,以及宗教的各種現象等等,本來就是一個國家文化相當重要的象徵,且於公政公約第18條明文保障「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大法官解釋亦指出,國家除非有極為正當的理由,否則不得恣意去限制,因為這牽涉到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太極門案件 侵犯文化權
黃俊杰指出,文化權是基本人權,國際人權公約明文禁止文化歧視,依據經社文公約第15條規定對文化團體予以法制化保存及發揚。然而在我國特別是國稅局,對很多的文化團體,有不平等的對待,特別是針對太極門個案,從刑事到行政訴訟整個過程當中,呈現國家對文化團體的不尊重與歧視,這是一個具指標性文化權侵犯個案。
黃俊杰認為,國家機關針對某特定團體或其成員做成違反其文化中心價值的行政處分,甚至影響團體的運作或要求其改變方式,應亦構成對該特定團體的文化歧視。他呼籲,國家不僅在納稅者的保護上面應該盡中立性原則,更不應該對特定的文化團體或宗教團體,用稅捐的手段希望這個團體對國家的意識或其他想法有所屈服,這是國際人權公約之文化權最不能相容的。
宗教存在先於法律 解決冤案是國家責任
吳志光認為,宗教存在先於國家,先於法律,信仰追求的靈魂歸趨與生命本質,是一種對於終極根源或原理與價值的絕對信仰,尤其在今日多元化社會價值體系下,國家的法律制度既不可能是絕對真理,應尊重當事人的自我理解,稅務機關及行政法院法官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見解狹隘,流於形式且空泛,欠缺憲法人權意識,認為要立案登記、有教會組織或經典才算宗教、信仰團體,未能充分掌握憲法第13條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涵(尤其是本土化的觀察),令人遺憾!
吳志光表示,司法院釋字第490及573號解釋指出,宗教信仰分為內在信仰的自由與外在信仰的自由,而內在信仰的自由是不能被限制;第573號更進一步指出,內在信仰與外在信仰的行為自由,有時候沒有辦法截然劃分。然令吳志光感到擔心與質疑的是,掌握權力的人無視於公政公約第18條、無視於大法官573號解釋,而自行規範什麼樣的宗教才能合理化、制度化跟正常化。而稽徵機關一再的透過其他的國家法律恣意的濫權解釋,其實是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8條的精神,且對宗教或文化團體制度性保障是很大的傷害。
尊重思想信仰 行政權不可凌駕法律
「行政機關的效能,是否能凌駕於人民基本權,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吳志光認為,太極門案件刑事三審皆判無罪,很多民意代表及專家學者等,都認為是稽徵機關濫權,照理講應該沒有「社會矚目」的顧慮或壓力,應該結束這個案子,而不是繼續提告。如果稽徵機關沒辦法做到,司法機關應該要做終局判決,以一次解決紛爭為佳,而不再由行政機關歹戲拖棚;更何況這個案件的問題根源在於,太極門是一個文化團體、宗教信仰團體,在釋字第573號解釋精神下,國家應該要用最大的自我克制力,在法律規範上,盡量讓宗教行為自由,讓文化團體生活能夠受到國家法律的最少限制。這個案件已經拖過23年,對人民來講,是個折磨,國家應該有責任塑造一個良好制度,阻止這種事情一再發生!
新聞來源: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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