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元浩
稅務是國家給人民的兩大痛苦之一,但人民卻是國家的主人。人民對國家繳稅,是一種沒有對待給付的支出,當然國家建設等需要一些收入,但國家應認知對主人徵稅,只是「分一杯羹」,應適而可止。但長期以來,為政者總搞不清楚誰是國家的主人,伸手向主人要錢時,卻是幾乎要將主人全部的家當占為己有。再舉例,如早期,贈與稅最高稅率最高50%再加上1倍罰鍰,即可將「主人」的財產全數充公;《印花稅法》的最大罰鍰倍數竟達30倍等;而近萬條的解釋函令,更是財稅公僕奪產的殺手?!
最近,財政部正在修《稅捐稽徵法》,此法自民國65年制定公布以來,未有大幅修訂。而財政部認為亮點之一是,現行納稅義務人應繳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民眾不服,提起訴願時繳要先交一半稅額,爭取暫緩強制執行。未來財政部也會調降繳納稅額的門檻,從現行的一半降低為1/3。但在美國,人民要打行政救濟時,只要先交60美元。如此比較,還有得改呢!
另一財政部認為的亮點是,修訂該法第20條,降低延遲納稅的滯納金。現行規定,如果逾期繳納稅捐應該加徵滯納金,每2日按滯納數額1%,達到30天就是15%,未來修正方向為,每3天加徵1%,達到30天則加徵10%,滯納金最高額度從15%調降為10%。看似給人民「恩惠」,但若以利率的算法,只是從年利率從183%稍降成122%,比較現行銀行在款利率不到2%,人民(應該是「主人」)有什麼好高興的?我國民法規定利率不得超過20%,這還是民事債權人及債務間有對待給付。而民法最高利率20%,是在民國18年制定,最近有人建議在現行銀行通常利率不到2%,應修法再調低。
這些違法人權的稅制,在98年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後,就應修改。但是為何都未改善?一般歸咎於「財稅幫」。狹義的「財稅幫」是指財稅系統佈滿財稅科系畢業的學長學弟學姊學妹們,近親繁殖的結果,造成了台灣財稅環境畸型發展。而且退休後,更是一代傳一代的霸佔各國營事業及公股銀行。而廣義的「財稅幫」,包括立委及無耐的學者。君不見,現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總有幾位「萬年財委」,儼然是「財稅幫」的門神,所以才會有稅捐稽徵的程序大法,竟然能從戒嚴時期走到現在!另外,令人覺得可惜的是在財政部訴願會的學者委員,本來可能有改變財稅環境的大志,但最後因各種原因而隨波逐流!
筆者以為,政府應儘速改變財稅幫掌控的稅制,勿讓稅制與惡零距離!
新聞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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