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2
為周延保障人民訴願權利,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日前作成決議,將放寬訴願法第16條有關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之適用,如訴願人及其訴願代理人不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但因信賴原行政處分機關,而向其遞送訴願書者,也可以扣除其訴願書遞至原行政處分機關所需的在途期間。
行政院法規會舉例,居住在台北市的某甲環島旅行途中,在阿里山因機車排出煙霧過多,遭嘉義縣稽查人員裁處1500元罰鍰,因不服處罰,向「嘉義縣政府」投遞訴願書,但訴願期間已剩下最後1天;依照現行規定,除非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才能被認定在訴願期間投遞,但某甲因居住在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環保署」所在地的台北市,所以不得扣除在途期間。如此一來,將造成訴願書送達時,已超過訴願期,而遭訴願管轄機關作成「不受理」的訴願決定,顯不合理。
政院法規會表示,前述案例突顯民眾因不熟悉法令導致投遞逾訴願期,過去地方政府與中央各部會,也曾多次就此反映,因此決議在訴願法未修正前,先從程序上放寬認定扣除在途期間要件,未來如短距離的台北、基隆將可延長2天,離島金門和馬祖等地最多可放寬至30天。【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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