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稅災戶李泳賢先生在民國101年7月份接獲國稅局通知,關於在民國101年5月份賣掉桃園市大業路房子,但因為未滿二年戶籍不在新屋之下,必須繳交奢侈稅高達賣屋總房價的15%。他拿出水電費收據,證明自己確實自住自用不是炒房,而且身為獨子的他未將戶籍從嘉義縣老家遷出,只是很單純為了盡為人子女的一點孝道,生平第一次購屋單純的考量為將來結婚打算,但之後因為大環境景氣差,財務狀況不佳才會賣屋,沒想到賣屋沒有獲利,還要背上賣屋總房價15%幾乎百萬的奢侈稅,實在是無妄之災。
當然政府為了維持建設或保護人民,有其必要強制向人民徵稅,誠如英國約翰·洛克(John Locke)所說:「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一份來維持政府。」但如果政府違反公平正義程序,人民可以反對繳稅,所謂人民有繳稅的義務但也有反對繳稅的權力,那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憲法與財政法的互動關係為:國家拿走原本屬於公民的部分財產,實質上就是憑藉公權力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剝奪,所以國家的財政行為也理應受到公民財產權的限制。這種限制首先表現為只有人民同意才徵稅,其次是人民對財政預算支出的控制與監督。否則政府若濫用財政權,就成為對公民財產權赤裸裸的侵犯。
另一位稅災戶委託人陳姝婷說:「我名下這個受害人,他背負的金額是幾千萬,因為是技術股,他一毛現金的收益完全都沒有,卻淪為欠稅大戶。」她呼籲,技術股的受害人一定很多,金額小的也許就繳稅了事,但這根本是不對的。國稅局以及行政法院,應該要落實「比例原則」,而不是依照當時的市價來對人民課鉅額稅額,往往受害人未賣出技術股,甚至有的公司已下市,股票變壁紙。
「傅利曼經濟思想」的哲學基礎:「沒有人會在乎浪費別人的錢。」(Nobody spends somebody else’s money as carefully as he spends his own.),所以不管人民在使用政府的設施時不會珍惜公物,或稅務人員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員,當他們課錯稅、徵錯稅時也不會在乎浪費別人的錢。」
施中川律師曾公開表示:「當人民在稅捐訴訟中,司法救濟判決認為原處分要撤銷時,稅捐單位的原處分就應該一併撤銷。」台灣的稅務冤案那麼多,無非是「稅制法制、行政稽徵、司法救濟」三個環節結構性出了問題。政府若遲遲不改善,人民的基本賦稅權益如何獲得應有的保障?難怪稅災戶何其多!
(全文來源:http://www.peoplenews.tw/news/eedb7d6c-b7a8-4f64-b200-28b02832e338)
(本篇著作及新聞,若有侵犯您的權益,請留言或通知我們會立即刪除,感謝。)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