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欣芳、吳佳蓉、鄭琪芳/台北報導〕巴拿馬文件揭露全球政商權貴透過境外公司避稅醜聞,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的「反避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具可控制關係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須在台灣繳稅。財政部估計,實施後每年可增加稅收約七十億元;但修正草案有「日出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況決定,以降低對先設境外公司、再到中國投資的台商影響。

財政部長張盛和評估,五二○前「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的機率不大,但新政府應可在本會期通過。財政部官員則說,該條款僅針對營利事業,個人透過海外紙上公司避稅不受規範;但時代力量黨已提案納入個人,未來立院將有一番攻防。

張盛和說明,並不是在海外設控股公司就要受到「反避稅條款」規範,設在低稅地區(營所稅低於十一.九%)或租稅天堂,且沒有實際營運,只是把盈餘保留在海外公司不分配,才會適用;若公司設在低稅地區但有實際營運,不會適用。

至於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灣掛牌的F股,張盛和表示,有些F股在國外真正有營運,只是在台灣掛牌,與避稅無關;在低稅地區設紙上公司又來台掛F股才會受影響,據證交所篩選,五十多家F股,只有五家會受到影響。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反避稅條款」對台商衝擊不小,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制度,將分別影響台商慣用的「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及「將業務移轉至海外空殼公司」型態。他說,未來設在低稅或租稅天堂的子公司,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當年度的投資收益視為母公司所得課稅,沒辦法再把收益留在海外公司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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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8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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