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5

行政院會14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破產法」修正草案,名稱更名為「債務清理法」,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根據債務清理法,破產人若為企業負責人,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必先清償積欠勞工工資,並增訂所謂「阿B禁奢條款」,對破產人的生活、花費有某種程度限制。

司法院此次所提的修正草案係參考美、英、法、德、日、韓、瑞士等外國的立法例、國內外學說及實務經驗,就現行法進行全面的檢討修正,條文自159條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其處理方式。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禁奢條款、修先清償積欠勞工工資、隱匿財產判徒刑、限制住居地、聲請承認海外債權、中小企業優先債權等。

修正草案增訂「禁奢條款」,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對於債務人的生活加以限制。

修正草案也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的勞工工資,勞工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優先受償,以防止勞工領不到工資。另外,債務人如果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最重將面臨7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草案也明定,債務人在清償程序開始後,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而且,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也限制出境。此外,原「破產法」採屬地主義,只承認國人在本國的債務破產等,未來如債務人在外國聲請破產,債權人也可據此向台灣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在台資產,以償還債務。

行政院表示,司法院通過的草案條文,除了第250條、第287條及第295條採行政院與司法院兩案併陳方式外,其餘尊重司法院所提內容。其中銀行公會最在乎的是第250條,司法院擬參考日本做法,准許與債務重整公司有往來中小企業,可享受優先受償特定債權。行政院政務委員蔡玉玲對此表示,一般債權沒有特別規定,應該債權人平等受償,要給予中小企業特定債權,銀行擔心債權受影響。因此,行政院要求,應限縮在「有利重整程序進行及法人重建更生者」的條件,才可適用優先受償。【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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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news/25/2016-04/8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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