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珮君、張文馨、何哲欣╱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民意代表因期約賄選等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除助理補助費,任職期間薪資、研究費等都須追繳,若拒繳還可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綠委認為追回報酬「天經地義」,但藍委質疑修法有針對性,非常不宜。民眾認為以違法方式當選,繳回薪水很合理。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議長賄選案一審判決有罪,以致議長、議員資格都被停職、停權,後來傳出李可能在二審定讞前辭職後再回頭參加補選惹議。綠委段宜康、黃偉哲、林俊憲等人提出四個《選罷法》修正版,要建立防堵機制。 

強調非針對李全教

昨委員會審查時,藍委黃昭順批綠委提修法版本是「李全教條款」,諷綠委有「李全教症候群」、「李全教憂鬱症」,反對修法。黃要求先開三至五場公聽會,聽取地方選委會和專家意見後再討論修法,但綠委以人數優勢否決黃提案,黃喊「多數暴力」,綠委林俊憲則反嗆「不要支持買票啦!」
中選會主委劉義周解釋,此修法非針對李全教,過去有屏東縣琉球鄉鄉長、花蓮縣秀林鄉鄉長等補選,也發生涉當選無效之訴的人先辭職後又參加補選;最近也有宜蘭縣前議員林東成,原有意辭職後參加補選,最後未參選。 

辭職後不能再補選

委員會最後完成初審,除明訂因賄選遭判當選無效確定者要追回薪資,為避免當選人在當選無效之訴仍在法院審理之際,先辭職再參加補選,浪費國家資源,增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能再參加補選。地方民代當選人因賄選等情事在法院訴訟審理時辭職,或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缺額則由該選區「落選頭」遞補。
因賄選遭判當選無效要追回薪資,上班族曾小姐說,違法當選,繳回任職時薪水很合理。律師徐惠珍說,過去有當選人在選舉訴訟時,為規避當選無效確定後不能參選的規定,因此辭職參與補選,明顯鑽法律漏洞,修法方向是對的。 

「可惜難溯及既往」

綠委王定宇說,修法追回薪資天經地義,「可惜修法無法溯及既往。」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德福則說,這種針對性修法不妥,未來將碰到很多問題。 

《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重點

★不得補選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再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追繳薪資
當選人因賄選、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式妨礙競選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任職期間薪資、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落選頭」遞補
地方民代當選人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辭職,缺額由同選區最高票落選人遞補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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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623/372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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