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德國曼海姆大學比較公法教授Eibe Riedel 16日出席「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顏麟宇攝)
台灣人權真的大步向前走,與國際接軌了嗎?於張榮發國際中心舉行的「2017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首度開放網路現場直播。1/18針對人民遷徒自由權部分,來自馬來西亞的人權專家Shanthi Dairiam提及,針對第12條人遷徙自由與公民有自由進出國家的權利,政府不應因欠稅理由而限制人民自由,先前當時政府機關回應,限制遷徙自由的標準已放寬了,實際遭到自由限制的人數已經大幅減少。Shanthi Dairiam現場拋出疑問:目前真的如此嗎?
會中只見財政部賦稅署代表委員回覆針對欠稅的規範已大幅度修正,欠稅人數大幅下降70%,同時表示從第一項禁止處份後續的假扣押,限制出境是我們最後手段。財政部該委員認為這是基於對稅捐債權公平正義的維護,符合兩公約精神。同時提出105年12月28日已立法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來稅捐機關不能將違法取證的資料做為課稅依據移處;設有納稅者保護官;並針對萬年稅單的部分,未來只要經過法院的撤銷或變更15年內,稅捐沒有核課定案,就會撤回。該委員對此表示,財政部對於賦稅人權保障的努力,不遺餘力。
看到政府官員的回覆,真是讓人搖頭,難怪媒體這兩天報導,其他在場聯盟代表說道:政府這些人都只會做表面文章,油嘴滑舌。針對財政部面對國際人權專家的回覆看似冠冕堂皇,筆者也不禁提出疑問。
首先人民有遷徙自由權,限制出境是財政部追稅最後手段。今天即使已放寬對欠稅的規範,但試問有那個兩公約施行國家,稅務行政人員的權責竟凌駕司法之上,可以不經過法院判決,就直接將人民限制出境。向稅捐單位提起訴願申請,需要先繳交1/2有爭議稅單的財產為抵押品,日後人民勝訴後,也完全不償還應返還的利息?甚至若無法繳納1/2擔保品行走訴願,即會遭受管收羈押?試問,這符合兩公約的精神嗎?
再者,去年12月28日剛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尚未上路已有多名專家學者直指魔鬼藏在細節裡。事實上保護官是由稅捐機關指定而來,明顯的球員兼裁判,現階段人民勝訴率不超過6%,不就是因現在行政救濟制度、訴願會都是自己人所致。
最令人詬病的是,比對現在萬年稅單問題,將來看似寬宏的15年即可撤銷課稅處分,但竟是自「法院撤銷課稅處分後」起算。試問在台灣打官司有那麼快嗎?一個案子自接到稅單不服課稅處分,再經行政請願來回,可能已曠有時日,這些對人民都是煎熬,都是需要時間與金錢成本,財政部有將心比心感受到人民的苦嗎?只有6%不到的勝訴率,意即94%以上的案子必須進法院審理,若法院審理要5年才有結果,竟然還要從法院裁決日開始算15年,等於這20年間,人民就算不服,也只能先押著1/2有爭議稅單的財產為抵押品,暗夜哭泣掙扎。試問我們的稅法會不會比司法還要偉大?刑事妥速審判法對爭議不決的案件,也不過8年即撤銷處分。
財政部竟敢在國際人權專家面言自誇「對賦稅人權保障的努力,不遺餘力」,真是令人汗顏,說比做的好聽。
*作者為系統分析師
http://www.storm.mg/article/2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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